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男,汉族,1955年3月14日生,住徐州市纺织西路44号,建行员工;
被告:殷某,女,汉族,1962年9月19日生,住徐州市某中学。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购房余款13000元,暖气费用1000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4年11月19日,被告为购买鼓楼区永康小区4号楼1单元102室,与原告签订了房产买卖契约,契约由被告起草,对房产交易的所有重要事项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已经按照契约约定全面履行,但被告尚欠13000元房款和1000元暖气费用,以过户后的房产证标示面积与原来房产证标示面积数字不一致为由,拒不支付,经与被告多次协商不能得到解决。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契约有效,新老房产证标示面积的数字是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定的,并且二手房买卖是对房产总体的买卖,不按房屋实际面积和单价交易,因此被告应当履行约定,请人民法院支持。
此致
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