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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05年01月24日 00:00 | 作者: | 阅读373 次 | 字体:

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徐州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旨在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办法》规定,凡是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员中,享受五保待遇的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家庭成员等可依据需要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中,发生打架斗殴、服毒自杀、擅自就医、康复医疗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补偿的其它情况,不予以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在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县级或乡镇卫生院)住院或经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将可申请适当救助。  

  救助对象应在得到合作医疗补偿费用后30天内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合作医疗已补偿费用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再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 最后更新:2005年01月24日 00:1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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