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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暂停立案”
2005年11月15日 00:00 | 作者:孙健律师 | 阅读1746 次 | 字体:

05年11月14日上午9时,笔者因代理一起商品房逾期交付案件与当事人一起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不料立案大厅一位姓王的女法官告知等到12月20日以后再来立案,问及原因说是法院现在考核结案率,每年年底都这样,已经是惯例了,笔者很着急商量能否立明年的案号,告知不行,为确认此事,笔者又向立案庭的刘庭长咨询,说这是院长安排的,他也没办法。刚巧又碰着一位熟悉的王律师刚立了刑事自诉案件,知道该院只是暂时停止民事立案,行政和刑事不停。笔者回到律师事务所以后,又向同事们反映了解,得到消息说云龙法院暂停立案的时间更早,进入11月10日以前就不立了,也是到12月20日以后才可以立案,但是徐州市其他区的法院如泉山区人民法院、九里区人民法院都没有暂停立案。

结案率的高低代表着法院审判的效率,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法院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法院为了追求结案率应当说是个好事情,但是通过暂停立案的方式来人为提高结案率不是值得鼓励的,没有真正贯彻结案率考核促进审判效率、提高审判质量的根本意义,这样制造出来的高结案率是虚假的结案率,除了能够好看以外,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百害无益。同时此种措施法律上没有根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规定,“暂停立案”侵害了起诉人的诉权, 而诉权是法治社会非常重要的法律权利,连起诉权都没有了何谈依法治国?

在中央倡导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创造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的,指出要在11个方面为群众办实事,要在为“发展”这一第一要务服务方面下功夫;要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下功夫;要在依法保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下功夫;要在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下功夫;要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切实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要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下功夫;要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下功夫;要在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方面下功夫;要在坚持群众路线方面下功夫;要在确保司法公正方面下功夫;要在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方面下功夫。 

肖扬院长的讲话对法院落实“司法为民”指明了方向,是办实事,不是好看的虚假数字。“暂停立案”的措施无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司法为民”的大环境,同时为了响应徐州市委市政府号召,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打造品牌徐州,“暂停立案”应当立即停止。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04日 14:35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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