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秋苏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网讯(刘秋苏) 江苏省徐州市一家律师事务所与同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两位被告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但在法庭上,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却把其中一位“晾”在一边,并由此引发了一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1月10日,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目前在南京市江宁监狱服刑的周文化是丰县首羡镇的农民。因为和同村的农民周信阳到鱼塘偷鱼,被人发现后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将他人打伤。2003年2月,周文化和周信阳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同年3月,周文化的哥哥周文章前往徐州某律师事务所,为周文化聘请辩护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交纳了诉讼代理费500元。
2003年5月28日,丰县法院就周文化、周信阳抢劫案开庭进行审理。在被告人席上的周文化满怀希望地等待着律师的辩护。不料,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吴律师竟只为周信阳辩护,把周文化“晾”在了一边。法院最终以抢劫罪依法分别判处周文化、周信阳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并处罚金。周文化被送往监狱服刑后,他的家人才得知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违约,是因为周信阳给付的诉讼代理费高。
为此,周文化委托周文章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00元代理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州某律师事务所在收取原告周文化的诉讼代理费后,双方即形成了有偿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未尽到职责,也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据此,法院判令律师事务所返还给周文化诉讼代理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