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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2008年07月29日 16:45 | 作者: | 阅读93 次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1 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 最后更新:2008年07月29日 16:45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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