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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8年07月24日 10:59 | 作者: | 阅读231 次 | 字体: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徐政办发[2004]57号

发布日期:2004-4-27

执行日期:2004-4-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建设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一律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市建设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三、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局申请备案。

  四、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市建设局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同时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市建设局备存。

  六、市建设局在备案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单位填报的建筑面积与实际竣工面积不符时,应责令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竣工面积由施工单位填报在备案表“施工单位意见栏”,设计单位应将变更建筑面积填报在备案表“设计单位意见栏”。

  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市建设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最后更新:2008年07月24日 10:59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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