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催 告 函
致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受自然人--、--委托,本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其平地机租金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委托人与贵公司(江珠高速斗门互通立交工程项目部)于2005年2月20日签订《平地机租赁合同》,合同期从2005年2月21日起到工程结束,月租金为26000元。2005年2月21日到2005年11月30日的租金当时已结清,2005年12月1日到2006年8月23日的租金为224000元(2006年8月25日贵公司出具结算审批表)。
结算后,贵公司于2006年8月26日支付20000元,2006年12月支付40000元,2007年8月28日支付20000元,截止至今日,贵公司尚欠委托人144000元(壹拾肆万肆千元整)租金。
本律师谨敦促贵公司尽快支付欠款,解脱委托人财务困境,不胜感激。
请贵公司收到催告函后10日内与委托人联系付款。否则,本律师将依照授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孙健 律师
200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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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律师电话:13033536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