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 急 执 行 措 施 申 请 书
申请人: 侯永太,男,1971年12月22日生,住丰县和集乡侯庙14号,现常年在北京经营业务。
委托代理人:孙健,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任立桥,徐州市飞驰运输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徐州市正达散装水泥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徐州市飞驰运输有限公司;
徐州市正达散装水泥有限公司。
请求内容:
一、调取任立桥个人银行卡结算记录;
二、确认该卡被用于徐州市飞驰运输有限公司和徐州市正达散装水泥有限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进而确认任立桥个人资金与二公司资产混同。
三、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扣划执行款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四、向铜山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发出司法建议,查处二公司涉嫌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五、对徐州农行新城区分理处弄虚作假妨害执行行为进行处罚,并向徐州银监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处罚其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申请执行张小坡、徐州市飞驰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货物损失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贵院执行。
贵院依法冻结徐州市飞驰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基本账户次日,徐州农行新城区支行为维护其大客户利益,向贵院提出飞驰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是转帐错误形成的,并出具仅有的证据-“户名账号不一致的进帐单”(该进帐单完全可以在冻结后当日或次日重新填写),认为进帐单户名与账号不一致不应当受理,并要求解除对该笔款项的冻结。
同时,任立桥个人向法院陈述从其个人卡往正达公司转款时账号错填为飞驰公司,并在贵院审监庭李法官主持的银行陈述听证中派出飞驰公司的姚会计作证账号填错。我认为,任立桥既然安排姚会计办理转款以及姚接受任务,说明属于工作,且是飞驰公司的工作(尽管姚自述07年10月-08年3月曾任正达公司会计,但办理该业务时只任飞驰公司会计,同时姚陈述飞驰公司另有两名会计,任立桥也不可能请求、也不会放心兼职会计(姚自述)帮忙办理个人私事),由此说明,任立桥个人银行卡内资金属于飞驰公司。
进帐单本身即可证明所谓的“错填”不能成立:进帐单用于单位进款(个人卡不用),单位事先从银行领取的,款项进帐后银行盖收讫章,退单位一联证明资金到账。按照任立桥陈述、姚会计证词以及银行说明,进帐单事先由任立桥签字,后由姚会计去银行办理的。进帐单的存在表明转款业务属于单位业务,任立桥的签字及姚会计办理说明是飞驰公司的业务(任立桥是飞驰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是飞驰公司会计)。既然办的是飞驰公司的业务,“错填账号”就不存在了。
而任立桥又陈述预往正达公司账户转款,说明任立桥个人银行卡同时用于正达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由此,三被申请人的资金混同。
另外一个角度,一笔简单的业务(从个人银行卡转往单位账户),经过持卡人、专业会计、银行柜员三道关,办理完毕还有专业会计核对签字确认,错误的几率近于0。而飞驰公司为逃避履行债务,徐州农行新城区支行为客户利益及自身利益,弄虚作假的几率近于100%;
事实已经非常明确。如果贵院认为现有证据仍不充分,恳请法院调取任立桥个人银行卡结算记录。
此致
铜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侯永太
200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