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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结案
2008年07月17日 15:32 | 作者: | 阅读134 次 | 字体: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 )铜民一初字第128 号

原告王广大,男,1942 年10 月出生,汉族,王振贤之父,住铜山县茅村镇大山村四组。

原告宋秀兰,女,1946 年2 月出生,汉族,王振贤之母,住址同上。

原告张梅,女,1976 年12 月出生,汉族,王振贤之妻,住址同上。

原告王思宇,女,2000 年8 月出生,汉族,王振贤之女,住址同上。

原告王梓屹,男,2006 年1 月出生,汉族,王振贤之子,住址同上。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健,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县茅村卫生院,住所地铜山县茅村镇。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叶长东,该院业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铁军,该院法律顾问。

本院于2006 年12 月26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广大、宋秀兰、张梅、王思宇、王梓屹诉被告铜山县茅村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铜山县茅村卫生院一次性补偿原告王广大、宋秀兰、张梅、王思宇、王梓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计20000 元,此款用借款折抵18000元,尚欠2000元于2007 年3 月31 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440 元,其他诉讼费2570元,合计4010 元由被告承担,于2007 年3 月31 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敏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玲


| 最后更新:2008年07月17日 15:32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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