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
徐房发〔2007〕50号
各区房管处、局产权处、房产档案馆、宏伟测绘制图公司:
为全面落实房屋权属登记属地管理和一级管理的原则,规范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99号令)的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徐州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各类房屋的权属登记均属规范的范围。
二、办理程序
1、市局根据《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年度委托各区房管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工作,包括受理申请、权属调查、微机信息形成、发放权属证件等工作。
测绘工作由徐州市宏伟测绘制图公司负责。
2、各区房管处受理申请、现场勘察后启动公告程序,征询异议(公告为统一格式,采取媒体公告和张贴公告并用的形式,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满报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再以正式文件,将房屋权属登记前期工作所形成的纸质、微机信息材料连同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的证明材料报送局产权处复审。
3、局产权处复审后,符合规定的,加编权证号报局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区房管处。
4、局产权处按局审批文件,完成权属证件的打印、贴图、用印工作。
5、局产权处以正式文件,将房屋权属证书移送各区房管处收费颁发,同时将房屋权属登记所形成的卷宗留存整理移交给房产档案馆。
6、房产档案馆按规定及时接收档案并归档。
7、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禁止乱收费;所收费用仍按原规定处理。
8、局产权处内设专职工作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审核、监督工作。
三、要件收取
1、初始登记:
(1)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竣工验收材料;
(4)身份证明(个人还须提交户口簿)。
个人申请初始登记,提交(1)、(2)、(4)项材料。在《规划法》实施前建设且未办理有关批建手续,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转移登记(仅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转移条件的情况):
(1)房屋所有权证;
(2)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3)房屋转移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4)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5)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受让人是本集体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继承、法院判决的不需要该证明)。
3、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
(2)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3)权利人名称和房屋现状变更的证明文件;
(4)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4、他项权登记(指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企业的厂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3)设立他项权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4)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登记:
(1)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提交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刊登遗失或灭失的证明。
(2)权属证书破损的,提交身份证明和破损的权属证书。
四、权属证书的编号、填写、用印
1、权属证书的编号,统一编写为徐房权证﹢区名﹢集体字×××号。
2、权属证书的填写,不能缺项,土地使用情况摘要“权属性质”栏填“集体”字样。
3、房屋状况栏所列房屋未满5幢的,在空白处加盖“产权登记专用章”,填发单位为“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
五、责任
1、因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生的纠纷、诉讼等,由各区房管处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实体法律责任。凡发生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市局将暂时中止委托,直至取消委托。局权处承担监督责任,局权属市场管理处负责协调和指导。
2、为强化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决定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各区房管处每年应从所收规费中提取1%作为风险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办结的,按本通知办理;已经办结的,按本通知复查矫正。以前有关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意见为准。本通知意见从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房屋 权属登记 集体 通知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