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时下,《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国内各用人单位都忙于草拟制定新的劳动合同,在此,本人提醒各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定要明确 “ 试用期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除非法定的不能约定试用期的以外,企业应当尽量约定试用期,目的是为下一步签订劳动合同作好充分的准备,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一是会失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机会,即使后来发现问题也很难单方解除合同,二是会增加企业成本,因为不能发试用期工资,还要缴纳社会保险金。另外试用期要明确,不能超过法定时间,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赔偿。
二、一定要约定招录条件,且越详细越好
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满无正当理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留给企业的权利空间只有招录条件了,约定好的话,至少将来能有个正当理由和相不中的劳动者不签订合同,以保证招工质量。建议在条件中要约定劳动者的详细真实信息,比如父母情况,个人情况,个人工作经历等等,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应聘前是否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是否有吸毒等劣迹;应聘前曾是否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在将来一旦发现问题,完全可以以个人资料不真实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报酬中应约定分配原则和预留企业调整工资的权利空间
应当约定按劳分配原则和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以及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工作年限、奖惩纪录、岗位变化等,调整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以便奖优罚劣。但不能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四、一定要约定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为企业留下一手用人权。
比如可以约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价值 XXXX 元以上损害的(损害价值以甲方的核实为准)。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损失达 XXX 元以上的,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不服从企业的管理、工作安排或者拖延工作时间,除企业认为乙方有正当理由外,视为乙方辞职,乙方应办理离职手续。乙方被录用后,未能在 30 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企业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等等。
五、要约定保密条款,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商业秘密外泄造成的损失和限制竞争,保住企业竞争优势。
信息社会,信息就是财富,因而企业要学会保守商业秘密,比如可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另外甲方的发明专利、非专利技术、实用技术及其他不为外界所知悉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信息,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六,要约定好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虽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般的情况是不能约定违约金的,但对培训服务期限和保密条款是允许约定违约金的,要充分利用该条款。
比如可以约定如果违反保密条款的,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应承担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年收入 xxx 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违反培训服务期的,承担 xxxx 元的违约金。
中国《劳动合同法》新在何处?作者: 王志斌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型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部法律和1994年劳动法相比,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给予劳动者更多话语权
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有三个主要条件,即内容合法合理、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现行规定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要求用人单位“听取劳动者意见”,新法则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讨论,平等协商”。新法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劳动者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薪。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合同成为劳动合同的常态
依照现行法律,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为固定期限。劳动者只在一种情况下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即其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同意续约。而依照新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便成为劳动者当然的权利,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约不再是必要条件。另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在此期间没有违法、违纪等过错行为,期满后,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成为劳动者当然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否则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约日起须向劳动者支付双薪。
四、试用期的规定更加具体
现行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比较简单,仅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新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更加具体,除了对试用期限进行细化外,对试用期间的工资等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在试用期内,只有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有违法违纪情况存在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五、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更具体
依照现行法律,用人单位只有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时则无此义务。在新法中,无论劳动合同是在期满前被用人单位解除,还是期满后自行终止;无论用人单位是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还是自行决定提前解散,均须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一般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补偿金,不满一年以一年计算。
六、违约金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
现行劳动法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因此违约金成为许多用人单位约束劳动者的一种重要手段。新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则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依照新法,违约金仅限于竞业禁止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七、工会作用加强,集体劳动合同层次提升
在新法中,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而在现行法律中,工会是没有此项权利的。
依照新法的规定,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用人单位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由此可见,在中国,集体劳动合同将被广泛地予以使用,并且层次由用人单位级别上升到区域和行业级别,届时,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条款将受到集体合同的诸多约束。
虽然新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需要完善,例如: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新法对补偿的数额及其确定方法未作明确规定。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昨日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玫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示这部法律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王玫系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多次参加全国、大连市《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研讨会。
“此法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半年的时间都要加强学习《劳动合同法》。”结合长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王玫提醒大我连市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法》研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须重视企业用工风险,避免该法实施后付出巨大的违法劳动成本。
意义重大
除宪法之外受关注度最高
王玫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布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收到19万条修改建议。这个被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称道的劳动合同法,因为其内容牵涉到每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从该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各界积极参与修改意见,一些跨国企业,外国商会、国外工会对此部法律纷纷发表意见,除宪法外,在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的通过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难。”王玫说,此前,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王玫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王玫同时结合近年经手的具体案例解决了这一影响的具体体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例: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统计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其,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该公司告其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老李无法维权,只能拿包走人。
按《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当享有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的绝对权。“"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向他人之手。”"甚至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应当经……讨论通过"”删去,用“"平等协商确定”"代替。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违法成本: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八、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王玫归纳《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
(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