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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2008年07月01日 13:15 | 作者: | 阅读81 次 | 字体:

存款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储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存款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金钱交付金融机构后对存入银行帐户内款项享有所有权,还是仅享有要求银行按照约定随时支付帐户内的款项的请求权?这涉及对存款人利益保护的重大法律问题,理论及实践中争议颇大。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均一致明确规定储蓄存款所有权归存款人。与其相适应的理论观点有“存款是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使用权暂时让渡给银行的资金和货币”④。“储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信用行为,通过契约的方式,个人把货币存入银行后,货币的使用权暂时让渡给银行,存款人仍享有所有权。”⑤,在我国目前法学及经济理论界占据主导地位,但近年来这种观点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保护”章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并未明确规定存款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但参与立法者认为:“储蓄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合同,货币是种类物,存款人将货币交付储蓄机构后,货币所有权即行转移”。⑥一些学者对此予以认同:“存款行为完成后,银行对存款人存入的现金即存款取得所有权,银行有权作为自己的钱依其经营目的自主运用,是由存款行为本身所具备的特征决定的”。⑦“客户通过开立帐户将款项存入银行,不仅是将货币的保管权交给了银行,而且也将货币的所有权交给了银行。银行可以任意使用客户的存款,例如投资、放款等,在存款人要求银行返还时,银行不必将原货币交还客户,而只需将等值货币返还客户就可以了。银行与储户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借贷合同的性质”。⑧

国外立法、判例和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存款行为完成后,存款所有权属于银行。美国银行法认为:银行不是存款人的金钱的被寄托人,银行没有义务将存款人的金钱与另一存款人的金钱隔离保管,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银行是债务人,客户是债权人。⑨《意大利民法典》第1834条规定,银行对存入已处的货币享有所有权,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或者存款人提出请求时,负有返还同种类货币的义务。英国著名的费雷诉希尔判例的观点:“在银行保管下的货币,实际上是银行的钱,它可以任意处置这些钱;在它使用这些钱时,并不违反信托;如它用以冒险,或用以作风险很大的投机,也并不对客户负责。它没有必要把这些钱作为客户的财产来保管或处理,但是它当然要对这些钱负责,因为它在收到这些钱时就约定,在客户作出要求时,一定得把一笔与存入那时相当的钱付还给客户。”此观点强调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笔者认为,对储蓄存款给予特殊保护,并非一定要在相关法律规定储户对储蓄存款享有所有权,可参照国外立法规定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美国于1933年颁布紧急银行法,创建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目前98%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各种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参加了存款保险。英国有存款保护委员会,挪威设立商业银行保险基金,德国也有自己的存款保护体系。参加存款保险的原则或自愿或强制,或规定以参保作为银行领取营业执照的先决条件。保险基金筹集以吸收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如德国为0.03%。最高赔偿金额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储蓄状况、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各不相同,如美国最初保险赔偿额度为5000美元提高到现在的10万美元,也有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存款人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如英国对1万英镑以内的存款损失只给付75%的赔偿。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避免了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国家提供财政资金帮助的不符国际惯例做法,提高存款人对金融机构信心,避免金融机构因挤兑而破产,同时给予了个人储蓄存款与单位存款同等的法律保护。在储蓄存款破产优先支付及实行存款保险双重法律保障前提下,可有效避免因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顾虑,为我国相关法律重新修订,明确金融机构与存款人双方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存款所有权归属银行铺平了道路。


| 最后更新:2008年07月01日 13:15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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