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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2008年06月26日 11:50 | 作者: | 阅读256 次 | 字体: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工商人〔2007〕12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工商 执法 责任 规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2日印发

打印:徐永琴 校对:马 毅 校核:郑 新

共印:20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试 行)

第一条 为实现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称全系统)“法治工商”建设目标,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建设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法治江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全系统现阶段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全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导致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规定所称错案:

(一)被审判机关判决败诉(含撤销、变更、责令作为、确认违法、确认无效、赔偿等,下同)的行政诉讼(以下称诉讼)案件;

(二)被复议机关撤销(含变更、责令作为、确认违法、责令赔偿等,下同)的行政复议(以下称复议)案件;(三)被法定机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信访案件;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本局或上级机关确认违法的案件;

(五)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依法转办经本局或上级机关审查确认违法的案件;

(六)属于错案的其他案件。前款案件属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争议案件考核办法(试行)》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错案。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错案责任,是指前条错案发生后,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错案责任(以下称责任)追究,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为依>第六条 责任的确认和划分:

(一)各级工商机关业务部门以本机关名义(含工商分局、所,下同)承办的错案,该业务部门为责任部门;承办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违法的,该承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应当经过核审未经核审导致错案的,业务部门为责任部门;

(三)业务部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核审、会签错误导致错案的,业务部门为责任部门;

(四)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共同承办的错案,承办业务部门为共同责任部门。经核审、会签的错案,核审、会签部门与主办部门意见一致的,核审、会签部门与主办部门为共同责任部门。核审、会签部门与主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因采纳核审、会签部门意见导致错案的,核审、会签部门为共同责任部门;未采纳核审、会签部门意见导致错案的,主办部门为责任部门;

(五)经复议维持的个案在诉讼中被撤销的,复议机关提出及赞成维持意见的有关部门为责任部门;

(六)复议决定(含不予受理决定)被审判机关撤销的,采纳法制部门意见导致被撤销的,法制部门为责任部门;采纳其它部门意见导致被撤销的,被采纳意见的业务部门为责任部门;

(七)责任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以下称相关负责人)与承办人员意见一致的,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分管责任人;意见不一致时,未采纳承办人员正确意见导致错案的,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八)分管局领导采纳责任部门意见导致错案的,分管局领导为领导责任人。未采纳业务部门意见导致错案的,分管局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九)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书面批复办理的错案,上级机关为责任机关。

第七条 追究责任应当依照责罚相当的原则,根据过错情节和后果按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后果较轻,未产生不良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后果较重,影响较大,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责令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在其所在业务部门内进行检查;并由局机关有关负责人对分管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三)后果严重,影响重大,除依法给予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由所在机关进行通报批评,年终考核酌情定为基本称??诫免谈话;

(四)后果极其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全省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适宜留在原岗位的,调离原工作部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交监察机构立案追究行政纪??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触犯刑律构??人合法权益,所在机关依法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

(一)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认识态度较好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错案损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有??四)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取得积极成果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错案的;

(二)同一年度内累计两次发生错案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追究错案责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收到确定错案的文件(含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自撤案件审查意见书、复议案件复查意见书、免责案件审查意见书等)后,所在单位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追究责任的议题并征求责任部门及其分管局长的意见。

(二)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前项议题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上述议题以及责任部门及其分管局长的意见进行讨论。意见一致的,做出有关决定载入会议纪要并指定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执行。需要以本机关名义制发书面文件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会议决定起草追责文件报局领导签发。意见不一致的,报请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会议纪要、追责文件或党组有关决定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本单位名义抄报上一级机关。省直属局、县级局负责人的错案责任分别由省局、省直属局参照前款规定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以下称复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人为省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向本局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暂停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复查由复查机关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复查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申诉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复查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批准后,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符合规定、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规定程序,内容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局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苏工商法〔2001〕320号)同时废止。


| 最后更新:2008年06月26日 11:5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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