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解释答复汇集(续)
文件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特作如下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参照我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摘自一九九四年国家局法制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369页)
文件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第292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虚假价格和虚假市场信息宣传可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辽工商字[1994]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并属于该法第九条所规范的行为,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摘自一九九四年国家局法制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409页)
文件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261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播放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录像,是其利用自有媒介宣传所推销的商品,属于广告行为。如果在该广告活动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摘自一九九五年国家局法制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608页)
文件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386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提供高额奖励的体育娱乐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传真)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的以一定的得分来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以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举办此类有奖销售活动,凡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摘自一九九六年国家局法制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316页)
文件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128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摘自一九九七年国家局法制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330页)
文件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能否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摘自一九九七年国家局法制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340页)
文件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321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买瓶盖的方式推销啤酒的作法是否可以定为商业贿赂的行为的请示》(吉工商公字[1997]第1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网载)
文件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5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8)第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
二、有线电视台是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活动的,构成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所进行的有奖竞猜活动中,以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且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防碍了电视媒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摘自一九九八年国家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05页)
文件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摘自一九九八年国家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31页)
文件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143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证券交易中从事有奖活动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8]12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根据该规定,抽签、摇号是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但抽奖式有奖销售并不限于这些方式。在有奖销售中,凡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而偶然性的方式是指具有不确定性的方式,即是否中奖只是一种可能性,既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是否中奖不能由参与人完全控制。
二、在证券经营者实施的以投资收益率或者利润率等高低确定部分投资者是否中奖的各种奖赛、比赛等活动中,各个投资者获取的投资收益率或者利润率等以及由此决定的能否中奖,取决于多种主客观因素,均不能完全以投资者的主观愿望、努力和能力为转移,投资者能否中奖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此类奖赛活动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
三、社会主义市场是由商品市场和各种要素市场(如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信息市场)组成的有机统一的市场体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各类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监督检查,经营者不得以其所在市场的特殊性而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享有行政解释权,其行政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摘自一九九八年国家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35页)
文件十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67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市丽雅日用化工厂生产的水果精华果王洗发露是否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认定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8]第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但经营者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的,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市场竞争原则,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查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摘自一九九八年国家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49页)
文件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7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对上述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调查处理。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摘自一九九九年国家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26页)
文件十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274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SAUQUICK(鲜迪)”等果汁饮料的包装是否构成对“SANQUICK(鲜的)”果汁饮料包装不正当竞争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保护的对象,其他经营者擅自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者同时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或者将其中之一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摘自一九九九年国家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79页)
文件十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61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公司以抽签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的行为。经营者采用抽签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给予购买者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的促销行为,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凡以此种方式给予购买者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超过5000元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摘自二○○○年国家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35页)
文件十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62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采用贿赂手段承揽建筑工程可否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牲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反唇相讥、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发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摘自二○○○年国家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36页)
文件十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福建德奥尼斯(香港)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210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德奥尼斯(香港)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4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在商品包装及商品说明书上使用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企业名称,隐匿其中的部分内容,使人对商品的生产者产生或者足以产生误解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年九月十九日
(摘自二○○○年国家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95页)
文件十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苏工商[2000]2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246号
江苏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二○○○年十月十八日
(摘自二○○○年国家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97页)
文件十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152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的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而是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费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它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摘自二○○一年国家总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61页)
文件十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24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一年九月五日
(摘自二○○一年国家总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450页)
文件二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54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正确理解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处理案件的请示》([200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摘自二○○二年国家总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56页)
文件二十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供电部门在农村电网改造中滥收费用问题如何定性处罚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229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许昌县电业公司在农村低压电网改造中让农民承担部分施工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等问题的请示》(豫工商[2002]1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供电部门在农村电网改造中,违反国家规定滥收费用的行为,应按照我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175号)处理。
二、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滥用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又作为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应按照我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90号)处理。
二○○二年九月十日
(摘自二○○二年国家总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84页)
二十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278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底度”收费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业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利用其提供自秋水服务的独占地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摘自二○○二年国家总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91页)
文件二十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287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永州市江华县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强制用户购买其统一采购的商品及收取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费用的行为是否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2002]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电力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电力局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采取不拉线、不送电等手段,强制用户向其劳动服务公司购买其招标采购的电能表及进户线等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摘自二○○二年国家总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592页)
文件二十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39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能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摘自二○○三年国家总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700页)
文件二十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对烟草公司住所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80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卷烟零售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其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单位的文件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例式规定,凡是构成这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烟草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烟草公司滥用其从事卷烟批发的垄断地位,以拒绝供货等方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摘自二○○三年国家总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704页)
文件二十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85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 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琼工商公消字[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商品”包括 “服务”,因此,服务业的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服务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摘自二○○三年国家总局法规司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705页)
文件二十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庭
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
(法行[2000]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9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保险法》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其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况。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涉及到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时,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二○○○年四月十九日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版《行政办案简明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