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贾汪法院斗智斗勇为残疾幼儿执得救命钱
作者:刘德刚 郑菊 发布时间:2008-05-22
中国法院网讯 5月20日,赖账三年的被拘留的姚某在获释后,对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说,自己对法院的执行心服口服,从此再也不需东躲西藏了。
2005年10月2日,来自安徽省宿州市农村的4岁的女童许小小(化名)被姚某驾驶的拖拉机撞伤右腿和右脚,造成右膝软组织撕脱伤、右膝撕脱伤,右膝以下炭化。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决故判决车主姚某承担各项损失28660.35元。
判决生效后,姚某及家人突然人间蒸发,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其妹妹以自己名义租赁给他人,并且其妹坚持房屋属她所有,姚某居住系借住。因该房无任何证件,无法查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陷入僵局,遂将将案件移送到了被执行人居住地法院――徐州市贾汪区法院。
2007年9月份,贾汪区法院为了让4岁儿童早日拿到救命钱,迅速开展执行工作。干警在被执行人所在地及附近镇村公共场所张贴悬赏公告,明确声明只要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即予以奖励,并利用熟悉的关系,多方调查、落实。终于,2008年4月29日上午,执行局长接到线报,发现被执行人在贾汪区大吴商城附近。执行局的干警马上带领法警迅速赶赴大吴商城蹲守,将被执行人姚某控制并带回法院。
姚某被带至执行局后一言不发,执行局长让其先填写财产申报表,姚某在财产申报表上填写的财产情况均是“无”。但执行局长注意到姚某的手几次想摸裤后口袋而又缩回来,意识到姚某很可能随身带有财产。经现场搜查,在姚某的裤后口袋中发现一个钱包,内有现金4098元,还有5000元现金汇款单,及一辆车牌为苏03-11675车的交费单若干张。当干警询问该车辆是谁所有时,姚某马上紧张起来,先是矢口否认是自己的,但又不说属于谁,继而情绪激动说“不活了”!鉴于姚某隐匿财产的行为,执行局当即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
4月30日,执行局干警立刻奔赴车管部门调查,查找到车主但并非姚某。通过与车主联系,车主反映该车从未在贾汪区大吴交管所买过费用,也未在贾汪经营过。执行人员分析,姚某很有可能是用自己的车套用别人的车牌。2008年5月4日下午,法院执行人员在看守所提审了被执行人姚某,姚某开始仍拒不交待原肇事车辆的下落和该车辆交费单情况的真相,并向干警提出两个条件:一不曝光、二不追究刑事责任。干警断然拒绝了其提出的条件,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法律教育,要求其放弃侥幸想法,主动交待问题,配合法院执结案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在巨大的威慑下,姚某交待了自云龙法院判决下来以后,即套别人的车牌,继续从事营运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院的查找和执行。认识到错误的姚某不再盛气凌人,而是主动道歉,并承诺主动还款。
贾汪法院即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还款,虽然该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4400元,但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许小小的右膝以下腿已炭化,病情还需后续治疗且许家家境困难,执行局干警通过给姚某将心比心地讲情理、讲法律,最终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姚某一次性赔偿4.4万元,了结全部后期治疗费用。
鉴于被执行人姚某能够将申请人的后期赔偿问题一并解决,且儿子正在上大学,需要其经费支持,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天、罚款1千元,不再追究其隐匿财产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姚某在日后的营运中,不得再套别人的车牌。至此,经过斗智斗勇,一起跨时三年的交通肇事执行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