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案程序
推荐文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热门文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检察院、司法厅...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  
  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  
  
 
相关文档
  
 
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试行
2008年05月27日 09:34 | 作者: | 阅读126 次 | 字体:
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试行)

 前 言
  欢迎你来到本乡镇(街道)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是对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开放式管理、教育和改造方式,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通过社区矫正,促使每一位回归社区的服刑人员早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并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为了使你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我们编制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希望能给予你帮助。
  《须知》以问答的形式摘录了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希望你在社区里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和社区各项制度。希望你回到社区后,能与家人和睦相处、与邻里搞好关系、与同事团结友爱。希望你回到社区后,更加热爱生活、热爱集体、热爱社会,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在矫正中不断改造自我、充实自我、完善自我。
  最后,希望你能与我们保持密切的联系,多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尽力为社区多做有益的工作,努力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繁荣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05年1月
  目 录
  1、什么是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3、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些人员和部门承担?
  4、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5、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6、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7、《刑法》中对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规定?
  8、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社区矫正须知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些人员和部门承担?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如办理登记手续、安排谈话、掌握现实表现;
  2、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学习;
  3、负责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4、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缓解矫正对象的实际问题。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组成。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1、签定《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释放证明书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的(街道)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3、接受司法所的谈话教育。
  七、《刑法》中对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规定?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法》第54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监督机关批准。
  八、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公益活动;
  3、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的形式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5、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保外就医的罪犯同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3、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 最后更新:2008年05月27日 09:34 | 打印 | 关闭
 

新中律师网Build By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江阴分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75号滨建大厦四楼东 邮编:214434

联系我们:sj@xzlsw.com 13952482848 0510-86401031 本站总编: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