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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家乐福行动涉嫌违法犯罪
2008年05月06日 16:44 | 作者: | 阅读26 次 | 字体:

抵制家乐福行动涉嫌违法犯罪

    
  抵制家乐福行动通过网络、短信发起后,中国大陆若干主流媒体(网站)出于炒作、愚民、利用以及其他目的,把抵制家乐福行动美化为所谓“爱国热情的朴素表达”,推波助澜,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煽动。前一段时间,抵制家乐福行动在中国大陆多个大中城市蔓延。4月18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的家乐福,甚至出现了低度破坏的骚乱迹象。

  “五一”节前些天,官方对抵制家乐福行动的所谓“爱国热情”予以降温,呼吁理性,通过高校系统劝阻部分学生的抵制家乐福行动,并对网站煽动抵制家乐福行动的有关内容进行屏蔽。例如,网友在百度网站输入“抵制家乐福”进行网页搜索,只能得到警告:“搜索结果可能涉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未予显示。”这可能意味着官方也担心抵制家乐福行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思宁认为,反对藏独、支持奥运一般可视为爱国。但是,以“爱国”为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中国人的国际形象,破坏北京奥运会和谐气氛,客观上危害国民和国家的抵制家乐福行动,根本不是爱国行动,也不反映爱国热情。相反,抵制家乐福行动涉嫌违法乃至犯罪。

  一、抵制家乐福行动的发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抵制家乐福行动的发起者,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开指责家乐福大股东捐巨资给达赖,损害家乐福的商业信誉。目前,家乐福大股东已经声明辟谣。如果抵制家乐福行动的发起者不能提供家乐福大股东捐巨资给达赖的证据,则可能构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的行为。如果因此给家乐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会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按照《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事实上,抵制家乐福行动已经和正在给家乐福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可能已经超过五十万元。

  即使家乐福大股东捐款给达赖,股东的行为也不等于家乐福的公司行为。这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常识。而且,抵制家乐福行动的实际对象,并不是作为法国法人的家乐福,而是作为中国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家乐福(中国)”各企业,是中国的企业。进一步说,即使对作为法国法人的家乐福,也不能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商业信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抵制家乐福行动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企业营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有的地方抵制家乐福行动,已经造成家乐福的营业无法进行或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或较轻的损失。有的参与者聚众寻衅滋事,追逐、拦截、辱骂家乐福的顾客。这类行动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企业营业秩序。

  三、抵制家乐福行动涉嫌毁坏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九条中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个别地方抵制家乐福行动中,出现了故意毁坏家乐福财物,轻微打砸的行为。

  四、抵制家乐福行动涉嫌传授犯罪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人涉嫌通过网络传授犯罪方法,即传授故意毁坏家乐福商品,如破坏商品包装,导致食物变质的方法等。

  五、抵制家乐福行动涉嫌黑客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作为抵制家乐福行动的一部分,黑客涉嫌入侵破坏了“家乐福(中国)”官方网站,造成该网站停止运行十几天。

  六、抵制家乐福行动涉嫌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从有关报道看,目前多个大中城市抵制家乐福行动的集会、游行、示威,显然没有依法申请并获得许可。

  该法第四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参加抵制家乐福行动的人,有的堵塞家乐福门户,不让顾客进入购物,还威胁辱骂顾客,侵犯了顾客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该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煽动抵制家乐福行动的人,有的在QQ群里煽动使用暴力,如煽动砸车砸店。在昆明家乐福门口,参加抵制家乐福行动的人推搡持不同意见者,并用矿泉水瓶袭击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七、抵制家乐福行动涉嫌煽动民族仇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抵制家乐福行动经常使用“法国人”的全称,煽动对整个法兰西民族的仇恨。有的人在语言表达中,还有大汉族主义意识,对藏族人使用侮辱性称谓。

  八、抵制家乐福行动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应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官方的新闻媒体,作为政府所属部门,利用新闻方面的行政权力,煽动抵制家乐福,可能涉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家乐福的正当的经营活动。

  另外,是否有家乐福的同业竞争对手,借抵制家乐福行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来损害家乐福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试图搞跨家乐福呢?抵制家乐福行动是不是同业竞争对手利用所谓“爱国热情”策划的商业竞争阴谋呢?应该认真调查一下煽动者的商业背景。

  最后,要说明几点:

  一、只是特意不去家乐福购物,而没有上述违法犯罪行动嫌疑的人,他们有权特意不去家乐福购物,他们有选择商家的自由,也有表达不买家乐福商品的自由。本文不反对这种合法的自由。

  二、有的人参加抵制家乐福行动的真实动机并非抵制家乐福,而是借口挑战官方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实际不许可制,甚至提出其他政治诉求;还有人是为了政治投机、政治作秀,或者只是为了在媒体上露脸表演,觉得好玩,等等。

  三、笔者并不赞成官方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实际不许可制,因为那是违背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自由规定的。同理,笔者也反对屏蔽网站搜索结果的愚民政策的做法。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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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更新:2008年05月06日 16:4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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