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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修改《刑法》336条,为无数个黑娃农民申冤
2008年04月22日 09:53 | 作者: | 阅读125 次 | 字体:

律师建议 修改《刑法》336条,为无数个黑娃农民申冤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 您们好

论《刑法》第336条所存在的问题 ----- 张学会 张举会律师

《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显失公平,过分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与我国《刑法》的整个体系不相适应。

1、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其中的“人”不能在实践中取得一致认识,导致对该罪主体上在实践中无法统一认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不公,往往殃及无辜。许多行医多年的医生仅仅仅因为没有注册登记,没有领取执业资格证书而被判重刑。

2、关于“非法行医”中的“法”属于行政法律还是刑事法律,实践中认识不一,任意解释,加重被告人刑罚,往往导致“重刑主义”。

3、关于“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中的“造成”,其因果关系只有依靠法医学鉴定得出结论,但在对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时,许多地方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为由拒绝进行法医学鉴定,造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混乱,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

4、非法行医罪在实践当中实际上应当是一种医疗的行为,对于犯罪后果在主观上应当属于过失,否则应当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量刑的起点为10年,显然破坏了刑法量刑上的和谐与平衡。

纵观我国《刑法》,对于过失犯罪导致人身死亡的案件,其量刑的上限一般为: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重大责任事故罪,3年以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年以下;危险物品肇事罪,3年以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5年以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3年以下;消防责任事故罪,3年以下;过失致人死亡罪,3年以上7年以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年以上7年以下;医疗事故罪,3年以下。

如果说非法行医罪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患者的人身权益,实际上从该罪名设立至今,患者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越来越难了,越来越贵了。形成“小诊所找不到,大医院进不起“的局面。

刑罚不是万能的,如果《刑法》规定的刑罚失去了公正公平性,损害的是社会大众的利益,进而会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和谐与进步。

案例: 安岳: 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

辩护人 胡代国 0832-4540125

四川安岳县:禹X玩枪药烧伤手脚,去小医院不收去大医院无钱,黑娃农民善意敷祖传草药,几次敷药,皮肤已结疤脱壳,眼看即将痊愈,十五天后,吃了其妻买回的卤肉鸭,夜间悄悄死亡。禹无儿女,常在外打工,妻子突然自称有神经病,且要求先赔款不验尸,超过法定期限48小时几天后验尸,妻子不到场,骨灰撒在火葬坝。后经四川华西医院专家鉴定(证据1):皮肤无炎症(说明药效好),心肝肺肾均自溶,死因不明。但雷华加背黑锅赔款五万元坐牢7个月又判三缓四年刑。律师无罪辩护,死者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应该疑罪从无。法院不予采信,公理何在,法律何存?

证据1: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了(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

安岳: 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

http://bbs.newssc.org/dispbbs.asp?boardID=5&ID=743813&page=1


| 最后更新:2008年04月22日 09:53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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