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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8年04月18日 14:16 | 作者: | 阅读298 次 | 字体:

徐房发〔2005〕51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OO五年九月八日

 

《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10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网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至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产权监理处)办理入网申请手续,签订网络服务协议,领取密钥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二、入网认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入网申请完毕后,由产权监理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的基本信息输入备案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将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基本信息录入备案系统。

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备案登记(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同时,需持相关资料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三、商品房销售面积申报

商品房销售面积应当由房产测绘机构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测算。

入网认证并输入项目信息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委托房产测绘机构对拟销售商品房面积进行测算。测算完成后,测绘机构应将测绘成果输入房产图形数据库,并同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算报告。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办

(一)申请

商品房面积测绘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屋用途、拟销售的价格录入备案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有关申请资料扫描上传并填报网上申请表后, 在网上提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申请经产权监理处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申请资料原件和申请表至产权监理处审验,并办理相关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手续。

(二)办理

产权监理处受理后发放受理单,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现场查勘,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手续。

(三)发放

商品房预售许可经局审批同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受理单至产权监理处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商品房备案证明》申办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商品房销售前办理《商品房备案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商品房备案登记申请, 填报商品房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办理

申请经产权监理处确认受理后, 由产权监理处网上发放受理单,办理商品房登记备案手续。

(三)发放

商品房登记备案手续经产权监理处审核同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受理单至产权监理处领取《商品房备案证明》。

六、商品房价格公示

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录入备案系统。网上公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工程进度或市场变化情况调整销售参考价,但应在调价前向产权监理处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七、商品房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备案证明》后,应确定商品房销售日期,产权监理处将开通该商品房项目的备案系统。

备案系统开通后,商品房方可在网上销售。

八、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销售后,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确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将合同文本传送至产权监理处申请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

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产权监理处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后,符合销售条件的,给予合同备案号和房屋代码,并发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九、合同打印

合同登记备案后,即可通过备案系统打印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合同备案证明和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与买受人收执。

十、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

系统的开通时间为每天8:00—18:00(法定节假日和系统调整原因除外)。

十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查询

购房人可根据合同备案号、房屋代码和设定的密码在网上进行查询。

十二、实施时间

从《办法》颁布之日起,新申报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均按《办法》规定实行网上备案登记。凡《办法》颁布以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有部分未销售或未办理登记备案的项目,须在2005年8月1日前补办入网认证手续,2005年8月1日起,凡销售商品房的均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登记备案。

十三、遗留问题的处理

1、凡2003年12月1日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不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系统备案范围。购房人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产权监理处受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因各种原因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开发企业可委托已办理入网认证的房地产代理销售企业按有关规定代理销售。

十四、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

产权监理处应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并发放从业证书。培训考试合格后,各企业销售人员的姓名和证号在网上公示。

十五、诚信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入网认证手续时,应签署《商品房销售入网申请暨承诺书》。在网上销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销售公司在接到购房人投诉的10个工作日内,应对购房人投诉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或经管理部门查实确属违反有关规定和承诺事项的,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主题词:商品房销售 备案 实施细则 通知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9月8日印发

共印125份


| 最后更新:2008年04月18日 14:16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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