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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诉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违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不作为案
2008年03月26日 14:46 | 作者: | 阅读220 次 | 字体:

原告2008年3月26日下午2:00至徐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立案,负责行政立案法官出差,只好返回,当日下午以邮政快递诉状至徐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原告希望借诉讼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促进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法制徐州、和谐徐州。恳请有识之士批评指正,原告将进一步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行 政 诉 状

原告:孙健,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法律从业人员。

住址:徐州市泉山区南山庭院11号楼2单元502室。电话:13033536506;

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地址:徐州市苏堤北路1号,电话:85755453。

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

住址: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徐州市行政中心北2区1楼,电话:80800090。

诉讼请求:

1、确认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颁发《学习驾驶员准考证》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元。

2、判决徐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08年3月11日通过徐州铁骑驾驶员培训学校报考C1驾驶证,驾校口头通知08年3月25日(星期二)早上8:10至广山驾驶员培训学校参加科目一考试。原告提前一天向单位请假到上午10:00后,准时到场。

到场后发生一系列问题促使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有关部门改变作风,尊重群众,提高效率。

现场考生800-900人,都在混乱中寻找驾校领考人员,或焦急等待。原告在一楼大教室听领考人员发放准考证,等待二十分钟以后才知道是广山驾校发准考证。原告急忙跑到二楼教室,看到考试组织人员在对一帮考生讲有关考试的内容,问后知道是广山驾校补考考生马上进场,原告又返回楼下寻找。结果在教室外发现铁骑驾校领考人员站在石台上,他说考试管理人员不允许现在发准考证,要等广山考生考完我们能进场时发,并且一次只发50个准考证,要求大家耐心等待。

大家都在想总共八九百人,五十人一轮要等到啥时候啊,铁骑驾校领考人员说正常考完要到下午3,4点,不过今天人多,到下午5点差不多。大家十分气愤,为何不通知一部分人下午来,有部分人从县区来早上不到5点就往这赶了,大部分是请假来的,连早饭都未来得及吃,现在却要在冷风中可能等待8,9个小时。

到上午11点钟,铁骑考生可以进场考试了,读到名字的考生先到二楼教室等待,其余考生继续在外等待。大家都质问为何考试部门不增加考试频率,不增添考试电脑,为何不通知考生按批次应考,或向其他考试一样按照准考证时间地点进场。这些措施很容易实施,大家把考试组织混乱的原因归结为衙门作风,特权思想,没拿考生当人看。

原告给单位又续假到下午3:30,还好3点就可以进场考试,原告后面还有2批考生。考试过程中电脑死机,重启后15分钟,原告终于考完通过,立即赶回单位。

15分钟的考试让考生现场等待8,9个小时,让原始野蛮的考试方法执行至今,足以显示徐州驾照考试部门的官僚作风,与国家领导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指导思想格格不入,徐州市人民政府也应当承担责任。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颁发《学习驾驶员准考证》行政行为违法之处在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没有遵循《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在于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职责。

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孙健

                                 日期:2008年3月26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第五条、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

 

案件最新进展:

08年4月1日,接到中级法院立案庭陈法官电话,口头说明诉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第一个诉讼请求应当对行政行为哪里违法加以明确,二是第二个诉讼请求笼统,表明不起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去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对此口头答复,起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是为引起重视,法律上是属于请求履行作为义务,原告不同意变更诉状,请求法院给于书面裁定。


| 最后更新:2008年04月01日 10:5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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