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站 南京站 上海站 北京站 济南站 杭州站 天津站 广州站 福州站 成都站 贵阳站 镇江站 常州站 无锡站 苏州站 宿迁站 盐城站 扬州站 潍坊站 洛阳站 台州站 柳州站 遂宁站 太仓站 常熟站 江阴站 泰州站 深圳站 泉州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会计审计税务评估 > 注册税务师
推荐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热门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  
  总理签国务院令 10月1...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  
  
 
相关文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03月14日 10:32 | 作者: | 阅读69 次 | 字体: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7】第198号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04日 状态: 有效

苏国税发〔2007〕19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一)其他行业中的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以及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卫生业等暂按10%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娱乐业应税所得率暂按20%-30%标准执行。
(三)其他行业一律按照《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规定标准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联合确定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预缴所得税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 最后更新:2008年03月14日 10:32 | 打印 | 关闭
 

新中律师网Build By新中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75号滨建大厦四楼东 邮编:214434

联系我们:sj@xzlsw.com    本站法律顾问: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 更多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