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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不改变劳动关系 解除合同应予补偿
2008年03月04日 10:29 | 作者: | 阅读207 次 | 字体:

内部承包不改变劳动关系 解除合同应予补偿

加入时间:2008-03-03


本网徐州讯:职工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是否改变原劳动关系?2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法院对一例承包人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

蔡本强自1997年1月起到徐州公路运输集团下属301车队从事长途客运车辆驾驶员工作,工资由所在车队发放,公路运输集团为蔡本强办理了从业资格资质证书等各种工作证件,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9月后,蔡本强到公路运输集团下属52车队承包徐州至淮北的长途客运车辆。2006年4月公路运输集团取消内部承包,蔡本强回家待岗。因公路运输集团一直未通知其上班,蔡本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返还押金3000元及利息、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支付失业保险金1440元、交纳住房公积金。但公路运输集团认为双方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拒绝蔡本强的要求。仲裁裁决后蔡本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劳动,在为用人单位创造利润的同时,也从用人单位获得收入。劳动者的劳动有从属性,即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和劳动纪律,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进行劳动。蔡本强自1997年1月起即在公路运输集团从事客运车辆驾驶员工作,公路运输集团为蔡本强办理了从业资质证书等证件,蔡本强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在工作过程中为其创造利润,并由其支付工资报酬,虽然2003年9月以后蔡本强承包徐州至淮北的客车,但属公路运输集团内部承包,并未改变双方劳动关系的状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解除蔡本强与公路运输集团之间的劳动关系,公路运输集团为蔡本强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手续,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为蔡本强补交1997年1月至2007年4月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失业金624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7281元、生活费6944元、返还押金3000元。

文章出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龚思红


| 最后更新:2008年03月04日 10:29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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