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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致人死亡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01月14日 14:50 | 作者: | 阅读249 次 | 字体:

法官说法:共同过失致人死亡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徐州网 2006-4-11

案 情

  2005年8月13日中午12时许,新沂市北沟镇村民张永新、章某某与方某某酒后在水塘里洗澡。3人在水中嬉骂、撩水,后方某某上岸,用泥土扔向章某某和张永新,然后方某某又跳入水塘,欲扑章某某时,却被章某某两次按入水下,后在方某某头顶部刚露出水面时,原审被告人张永新又推了方某某一把,致方某某再次沉入水下。在发现方某某不再浮出水面约半分钟后,张永新和其他人即下水打捞,方某某被打捞上岸时已停止呼吸。经公安局法医鉴定,方某某系溺水死亡。案发后张永新、章某某各支付被害人方某某家人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永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章某某对附带民事赔偿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张永新服判不上诉;章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称,被害人方某某的死亡不是其造成的,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章某某、原审被告人张永新酒后与被害人方某某在水塘洗澡时,在水中嬉骂、推按,原审被告人张永新在被害人方某某被章某某按入水下后,尚未完全浮出水面时,再次将方某某推入水下,造成方某某溺水身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被告人张永新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章某某在水中推按方某某,系与张永新共同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构成共同侵权,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章某某与原审被告人张永新具有共同过失,两人在水中连续推按方某某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方某某溺水的后果发生,上诉人章某某应与原审被告人张永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春华)

  评 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永新是在章某某先将方某某按入水下后,再推的方某某,最终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结果,原审法院根据其具体行为,对原审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刑罚是适当的。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章某某是否应对被害人方某某死亡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章某某与张永新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呢?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者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致害结果的同一性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其中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包括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本案中上诉人章某某、原审被告人张永新先后多次将方某某按入水下,其二人的行为共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系共同过失,因此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名片

  陆红,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人民法官。1994年进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2005年有两件案件被评为全院优秀案件,1份判决书被评为全院优秀裁判文书,并被评为院优秀公务员。


| 最后更新:2008年01月14日 14:5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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