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塘边钓鱼突然死亡,附近的高压线是否真凶?
死者下葬后数天家人才起诉电力公司 因为没有证据只获得1万元赔偿
当20多岁的村民吴永明毫无征兆地倒在鱼塘边时,几乎所有的村民都认为他是死于触电,原因是他死时手中还握着一根抽开的鱼竿,而现场不远就有高压电线杆。于是,吴永明的家人在处理好丧事之后,将那根电线杆的产权人某电力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25万元。
去钓鱼却倒在河边
在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有三位,分别是吴永明的母亲何琴、妻子刘惠芬以及年仅2岁的儿子。开庭时,刘惠芬强撑着精神和代理律师一起来到了法庭。
刘惠芬实在不愿意回想起丈夫离开她的那一幕:2007年4月14日下午,吴永明拿着鱼竿和水桶打算出门。刘惠芬拦住他,娇嗔道:“孩子他爹,你就知道跟他们去钓鱼,都不管俺们娘俩啦”!吴永明笑着,抱起坐在床上玩小手枪的儿子转了个圈,“等我回来给你钓条最大个的鱼怎么样?”刘惠芬也笑了。
吴永明和同村的高军等5个人一起,先到本村的河道里去钓鱼,不知道什么原因鱼儿总是不上钩,偶尔钓到的也都是些小鱼小虾。下午3点时分,吴永明提出换个鱼肥的地方钓鱼,接着就骑上机动三轮车打起前锋,其余几个人紧随其后。很快吴永明就消失在大伙的视野里,大家赶紧加快脚步,还开玩笑似地说:“别让那伙计把大鱼都钓光了!”
当大家相继赶到又一个河塘时,却隐约看到吴永明突然倒在河道里。接着,就听见有附近的小孩子喊“有人触电啦!”他们赶紧跑过去,看见果然是吴永明,他的一只脚伸在河里,脸已经发黑发紫了,手里拿着一根抽出来的鱼竿。“别动他,赶紧喊人!”接着,同伴们去喊医生、通知家属。当医生赶到时,尽管对吴永明采取了多项抢救措施,但最终还是摇了摇头。
原告:他是死于触电
刘惠芬正在家里忙活着,看见脸色苍白的朱某推院门进来,在他们身后抬着一张板子,盖着布。刘惠芬一眼认出是丈夫当天穿的衣服,她跑上前,像疯了一样摇晃丈夫,“你醒醒啊!这是怎么了?”围观的村民都在一旁窃窃私语,“听说是钓鱼的时候,甩竿给电着了!”“哦,那边有根高压线,太危险了!”刘惠芬的哭声吵醒了屋里的儿子,儿子似乎也察觉到什么一样,大声地啼哭不止。
刘惠芬不知道自己最后是怎么平息下来的,村民们渐渐散去了,夜幕降了下来。她从未感觉如此孤单,她将面临的问题是:自己年迈的婆婆、年仅2岁的幼子。失去了顶梁柱的家在风雨中飘摇不定,刘惠芬也失去了主心骨。
为了让儿子安息,吴永明的母亲在出事后的第二天就决定将儿子入土下葬了。虽然丧事办过了,但是吴永明的死因却一直没有弄清楚,在死亡报告中,吴永明是死因不明。“不能让人死得不明不白。”何琴、刘惠芬私下也从村民的口中打听到当时发生的一些情况,觉得吴永明很有可能是死于触电,因此才请了律师打起了官司。
被告:那里禁止垂钓
接到法院的传票,某电力公司出庭应诉。在法庭上,某电力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几点异议,认为原告一家称吴永明是因触电死亡没有事实依据。“至今都没有任何权威部门的报告能证明吴永明系死于触电。”
对于原告一家的种种做法,被告认为不是常理能够理解的,比如:吴永明死亡后,其家人很快将其安葬,既没有报告供电部门,也没有到派出所报案。原告一家在事隔数天即4月19日,才突然自称是触电死亡,吴永明到底因何而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
“退一步讲,即使是触电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也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某电力公司认为,即使吴永明是在高压线电杆附近死亡的,但该高压线离地距离符合安全要求,且上面有醒目的“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如果吴永明是在高压线的保护区域内向高压线杆抛掷物体造成死亡,责任自负。
两个焦点决定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的责任。原告主张称吴永明是触电身亡,而原告提供的证人都没有看清吴永明是如何触电倒下的,而出现场的两位医生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均称未发现死者吴永明身上有无电击痕迹,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而原告作为死者吴永明的亲属,在吴永明死亡后又未对其进行尸检,也未向被告及时反映,却是在吴永明安葬后才向被告反映,以致于吴永明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责任应由原告方自负。于是,一审法院于去年8月16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驳回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中级法院审理期间,经过调解,被上诉人某电力公司愿意给予1万元的补偿,双方当事人之间调解结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采写:本报记者 陈新颖 通讯员 刘娅琳
张红彦,女,法律硕士,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1994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丰富的办事经验和较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并荣立个人三等功,2003年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官,2005年被评为徐州市市级机关十佳青年公仆,2006年被评为徐州市十佳女法官。
法官点评
法官名片

本案是一起因钓鱼而发生意外死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中的当事人在一审被判败诉,二审经过法院调解结案,被告某电力公司基于对原告家庭的特殊情况和对弱者的同情,最终给予了原告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案结事了。
但是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市民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认为自己的权力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要打冲动的官司。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当公民遇到亲朋非正常死亡的事情,如果对其死因有异议,请保留证据,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查明原因,确定死因后在进行诉讼。本案的原告如果认为吴永明是被电死的,当时应该告知电力部门靠现场报告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和对死者作出死因的鉴定。
二是打官司要慎重,诉讼之前要找懂业务、信誉好的律师进行咨询能不能打这个官司,有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要了解打官司的诉讼成本;打官司的时候不要盲目开价,因为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是按照起诉标的额的百分比计算的。本案当事人在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花了5千多元的诉讼费,2千多元的代理费还有其他的相关费用以及时间、精力和心情。尽管被告同情原告上有老下有小,给与其1万元的经济补偿,可是却远远不能弥补费心尽力打官司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