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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为治病而种植毒品也构成犯罪
2008年01月14日 14:34 | 作者: | 阅读147 次 | 字体:

法官说法:为治病而种植毒品也构成犯罪

2007-9-13 来源: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事件回放

  三年前的秋天,我市沛县某镇的50多岁的农家妇女林某在河边割草时发现一株野生的罂粟,认为能治病和食用,于是把它移种在其儿子的家院内,收获种子后,又进行播种。2007年5月13日,沛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并查获林某非法种植的罂粟3170株。经鉴定均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罂粟是毒品而非法种植,数目达317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娅琳)

案件评析

  本案被告人林某所施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该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所谓“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法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是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罂粟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当于罂粟三千株,大麻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均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虽然是为了自己治病或食用而种植罂粟的,但种植罂粟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林某主观上是明知罂粟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达到三千株以上,故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并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量刑幅度,所以,法院对林某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名片

  邱学峰,男,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一级法官。本案主审人,多次被市中院评为先进工作者。其所在的庭曾被评为严打专项斗争先进集体。被市级机关评为学习型干部。


| 最后更新:2008年01月14日 14:3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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