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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起纠纷 父子对簿上公堂
2008年01月14日 14:00 | 作者: | 阅读265 次 | 字体:

http://sqtg.cnxz.com.cn/xzrb/html/2007-11/08/content_12820.htm

■案鉴实录
合作开发起纠纷 父子对簿上公堂
  ■法官名片:

於卫东,男,泉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大学法律本科学历,自2004年开始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平均每年办结案件160余件,其中调解、撤诉率达60%以上,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2003年3月,被市中院授予“文明法官”称号。
  记者 李娟 通讯员 赵克 
  ■案情回放:
  父亲放弃开发权,却收不回退出款 
  2005年2月份,胡亚林欲投资开发商住楼一栋,但苦于个人并不具备开发房地产的资质,经与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协商,双方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由胡亚林投资并自负盈亏和祥瑞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东区某商住楼。8月份,由于各方原因,胡亚林将该商住楼的开发权转让给儿子胡飞扬,经祥瑞公司的协调与担保,父子二人签下了转让协议书,约定由胡飞扬继续与祥瑞公司联合开发该商住楼,胡飞扬付给父亲胡亚林项目退出款150万元作为其原投资部分的补偿。
  协议签订后,经不住儿子的要求,胡亚林同意放弃50万元,只要求儿子返还给自己100万元项目退出款。而其后,胡飞扬继续对该商住楼进行开发,并收房款达689.9万元,但父亲胡亚林仅收到15万元项目退出款,余款虽经多次索要但仍无结果,于是父亲将儿子告上法庭,且祥瑞公司作为担保人,也被推向上了法庭。 

经过:第一次上法庭以撤诉、内部处理而告终

2006年1月,胡亚林在索要款项未果的情况下,第一次向法庭提出了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儿子胡飞扬向父亲出具了欠条、保证各一份,内容分别为:“胡飞扬欠胡亚林的款,先给胡亚林20万元,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下来付清,2006年9月之前再给50万元,如果违约罚款10万元。”“ 胡飞扬与胡亚林因合同一案,现双方撤诉。撤诉条件:胡飞扬必须把项目手续、财务接管过来,如果做不到,胡亚林可以起诉,并付违约金50万”。4月份,父子二人又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于项目施工困难,账在别人手中,等把账查清,工程结束,算账,得出利润再分成。官司不打,自己内部处理”。其后,胡亚林撤诉。 

无奈:保证成泡影,父亲二次上法庭

父亲手持儿子的欠条与保证,转眼间半年过去了,可儿子还是没有付款的意思。无奈,父亲于2006年7月份,为讨要款项,再次走上了法庭。 

■法庭调查:

案情明了,债权清晰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当初胡亚林与祥瑞公司就该商住楼的联合开发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商住楼项目以祥瑞公司的名义办理计委批文、规定定点、规划许可证、拆迁等相关手续,而办理项目的所有手续由胡亚林承担;祥瑞公司协助胡亚林实施该项目,并同意其在自己名下成立分公司独立操作,但要服从管理,所产生税费由胡亚林承担;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胡亚林上缴公司管理费九万元整,项目由胡亚林自负盈亏,祥瑞公司不再参与盈亏分成,一切债权债务也与己无关。

此后,在祥瑞公司的担保与协调下,胡亚林与儿子胡飞扬签订了转让开发协议,约定:胡亚林退出该商住楼项目开发建设,由儿子胡飞扬继续经营管理,胡飞扬愿意将该项目利润部分的150万元支付给父亲胡亚林;项目退出款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胡亚林分批抽出,第一批时间为不论贷款和收房款达到100万元抽出50万元,第二批进账100万元,抽出35万元,第三批收房款达100万元时,甲方抽35万元,依次类推。也就是只要胡飞扬收到100万元时,胡亚杰就准时抽出所定的抽款额度,剩余的30万元,等胡飞扬收房款达到400万元时,则一次付清。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胡飞扬主动承认自己已从该商住楼的销售中收到购房款七、八百万元,目前该工程已经验收竣工。但胡飞扬却认为,父亲胡亚杰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不具备开发房地产的资质,也无权对外签订项目转让协议,更无权分配利润,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祥瑞公司则表示,如原被告父子二人签订的协议无效,祥瑞公司同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胡亚林在庭审中又向法庭提供了胡飞扬出具的欠条、协议,对此,祥瑞公司并未表示书面同意,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庭判决:

合同债务明确,子欠父债也要还 

法庭通过调查认为,父子二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第一次上法庭时,通过胡飞扬的欠条、保证就可明确双方的合同之债关系,并且该欠条与保证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因此祥瑞公司作为担保方仍要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胡飞扬给付胡亚林项目退出款85万元;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胡飞扬负担。 
  ■法官点评: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胡亚林(乙)与祥瑞公司(甲)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乙方承担办理该项目的所有手续费……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上缴甲方管理费九万元,乙方自负盈亏,甲方不参与盈亏分成,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该合同不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基本特征,非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系挂靠开发合同,其实质系原告胡亚林个人出资进行开发建设。其后,经祥瑞公司协调,胡亚林退出该项目,由胡飞扬接替继续进行开发建设,虽然二人均不具备开发经营资质,但作为实际出资建设人,双方就退出款问题达成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并非对项目利润的分配,而是胡飞扬以自己将来取得的利润的一部分用作支付父亲的退出款,在胡飞扬完成开发建设并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有效并参照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价款处理。而胡飞扬在第一次父亲将其告上法庭期间向胡亚林出具的欠条、保证则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合同之债务关系,且因该欠条、保证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故被告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 最后更新:2008年01月14日 14:01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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