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奸被抓妻子贿买受害人改证词
这是由一宗普通的强奸犯罪引出的妨害作证案。案情虽不复杂,但却发人深省。案中的妻子为了帮助丈夫逃避法律的制裁,竟铤而走险贿赂他人改写证词。这是对法律的亵渎,还是夫妻恩爱的情谊?或许,妻子想得很简单,她只想让丈夫早点回家……
引子:深夜工棚内的一起强奸案
37岁的张山和妻子李梅自由恋爱,恩爱有加,婚后生有两个子女。只有初中文化的张山没有正式职业,一直在家务农。去年初,张山在市区某建筑工地上干临时工,晚上就睡在工棚里。
去年3月28日晚上,张山做完工回到工棚睡觉,发现工棚里突然进来了一位少妇。他主动上前搭讪,方知少妇姓江名樱,丈夫是在这儿打工的工友陈良,江樱是专程来等丈夫下班的。但陈良尚未收工,其他工友也都没回来。等了一会儿,江樱在工棚的地铺上睡着了。张山见状热血沸腾,坐卧不安起来。
9点多钟,张山关掉工棚里的电灯后,开始接近江樱。以找手机的名义摸到江樱身旁,实施非礼,正睡得迷迷糊糊的江樱误认为是丈夫便半推半就,张山的胆子更大了,对江樱施行了强奸,后威胁江樱不许出声,否则就一刀捅死她。
江樱大声哭喊着丈夫的名字。干完活还在回工棚路上的陈良听到妻子的喊声,立即赶了过来。江樱抱着陈良就说,刚才那个人欺负了她。陈良一听立即跑到工地门卫那里报警:“我要报警抓你这个臭流氓!”
张山压根没把这当回事儿,无视陈良报警,他在想:只要不承认这事儿,警察就没办法。随后,就回工棚呼呼大睡。不久,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将张山当场抓获。
丈夫被抓,妻子“贿买受害人”营救
张山的妻子李梅听说丈夫强奸妇女被拘留,感觉天塌地陷。李梅想,能不能找人疏通关系?找谁疏通呢?李梅觉得丈夫的命运就系在江樱和陈良身上,只要能让他们改口证明张山清白无辜,那么张山就能洗脱罪名了。李梅决定给他们钱,私了这件事情,并让江樱夫妇改证词。
几多周折,李梅终于将江樱和陈良夫妇请到家中,首先就开始了攻心战:李梅的老父亲、哥哥以及两个年幼的孩子轮番向江樱夫妇俩求情。看着一家老小可怜的样子,江樱虽然很同情张山的家人,但想到张山毕竟是做了坏事,自己的身心也很受伤害,就拒绝了李梅的要求。
李梅眼看情感攻势打动不了江樱夫妇的心,便提出来只要江樱愿意改口供,就给江樱一万两千元作为补偿金。在李梅的金钱攻势下,原本已经心软的江樱和陈良终于答应了李梅的请求。
接着,李梅迅速将事先写好的假证明拿了出来,纸条上的内容大致是:因为张山和陈良曾打过架,要报复张山才诬陷张山强奸他老婆。后来,陈良又考虑几天,觉得不能因为打架就毁了别人的家庭,现在向公安机关证明张山的清白。李梅让陈良照着纸条,一字不落地抄一遍,并签下江樱和陈良的名字,还按了手印。
救夫心切,用错了方法触犯了刑律
正当李梅为拿到江樱和陈良写的证明而兴奋不已的时候,陈良和江樱已经到了派出所。原来,派出所通知江樱和陈良下午录证词,可他们不仅没有来,而且下午到晚上都不在家。事后一调查才知道是被张山的妻子李梅叫去了。在这个时候,她把被害人叫回家干什么?这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怀疑。当刑警询问李梅请他们去干什么了之后,江樱和陈良便将李梅贿赂他们夫妻俩写假证明的事情和盘托出。
没多久,李梅就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在民警的教育下,李梅终于承认是自己让陈良、江樱写假证明,以此来证明她丈夫是无罪的,希望让张山逃避法律责任。
同一被告席上的“恩爱”夫妻
在被告席上,张山、李梅这对夫妻也站在了一起。
经过审理,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山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梅系初犯,并且在经过教育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实施缓刑,判决李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张山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驳回被告人张山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采写/本报记者 陈新颖
通讯员 刘娅琳
实习生 邱琛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强奸引发的妨害作证案件,是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为保障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而设立的一个罪名。该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其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证人既有作证的义务,也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人李梅使用非法的贿买证人的手段阻止证人作证,实施了扰乱司法的行为,不仅没救成丈夫,自己也犯了法。
作为本案受害人(证人)的江樱和其丈夫陈良,虽然在这一案件中是最值得同情的。但是,在后来李梅找他们作伪证时,由于心慈手软和一时贪财,同意作假证并书写了虚假的材料,对犯罪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行为起到了帮助的作用。法官提醒,当你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贪恋一点小利就丧失原则,给罪犯以可乘之机。
■法官名片
张杰,男,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本案主审法官。法学本科毕业,1985年进入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从事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工作,先后被评为市法院优秀审判长、人民满意法官和先进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