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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法院首用掩饰犯罪所得罪新罪名判案
2007年12月26日 14:19 | 作者: | 阅读216 次 | 字体:

铜山法院首用掩饰犯罪所得罪新罪名判案

加入时间:2007-12-25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收购赃物的案件, 五名被告人分别以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以新的司法解释判决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许志勇、赵伟、徐虎单独、被告人曹广安、邓国梁结伙,明知其收购的电缆线、氧气瓶、摩托车等是犯罪嫌疑人所盗之物而仍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赵伟收购赃物价值45300余元,被告人许志勇、曹广安收购赃物价值47600余元,被告人邓国梁收购赃物价值9800余元,被告人徐虎收购赃物价值5000余元。

后被告人许志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又系累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志勇、赵伟、曹广安、邓国梁、徐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解析: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新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章出处:铜山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刘翠颖


| 最后更新:2007年12月26日 14:19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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