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2007-4-1
为争夺十七平米私房五子女状告老父
子女告了父亲 父亲又告子女
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儿子所有儿子支付父亲及4个姐姐一定的补偿金
5个子女把父亲告上法院,父亲又将5个子女推上被告席,这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是什么让他们对簿公堂?为了争夺两间面积仅为17平方米的私房,他们在10个月的时间里,打起了两场官司,通过法院的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
起因:母亲早逝,父亲再婚,儿子出狱无处落脚
年过六旬的方文刚与前妻文某养育有5名子女,4个女儿、1个儿子,儿子方大伟年纪最小。1976年,文某因病去世,方文刚于次年再婚,并育有小儿子方召成。方大伟等姐弟5人并没有跟父亲和继母同住,而是住在了爷爷奶奶家,与方文刚的关系也日益疏远。
不久,方文刚的4个女儿相继出嫁,方大伟却因年少轻狂而走上犯罪道路,在10余年的监禁生活后,于2003年刑满释放。方大伟出来之后,没有工作、没有地方住,他找到了4个姐姐。姐姐们看到弟弟既欣喜又伤心,但她们没有条件收留弟弟。方大伟此时想到了亲生父亲,便找到父亲希望搬进当初父亲和母亲住的小屋。方文刚坚决不同意与儿子同住,方大伟索性来个先斩后奏,去年2月份,强行搬了进去。可父亲容不得儿子,几次警告他,要他赶紧搬走。儿子也不甘示弱,将房子一锁,谁都别想住。方家的火药味越来越浓了。
父告子女:父称感情深厚,宁可出钱,也要这老屋
方文刚在云龙区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认为:既然这房子归他和子女们共同所有,那大家就把这房子分了。于是方文刚于5月21日又向云龙区法院提起17平方米房屋的析产诉讼。
法庭上,方文刚认为自己年纪大了,对老房子也有感情,不想再搬走,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自己,同时自己给5个子女一定财产份额的经济补偿。
方大伟在法庭上也道出了自己的难处,现在买不起房。而父亲现在不但有多处房产,而且还长年将房子出租。
方大伟的4个姐姐并不要求争夺自己的产权,都有想把弟弟安置在老屋的愿望。
法庭上,子女们提到的方文刚还有多处房产的话,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法院查明:方文刚现在与再婚后所生的子女住在一起,其除了本案讼争的房屋外,还有一间私房和两间承租公房,这两处房屋由方文刚对外出租、转租。同时查明:方大伟并没有自己的房子。
子女告父:生母遗产,房子大家都有份
方大伟强行搬进的小屋,其实是一间面积约17平方米的私房。它最早是方文刚与前妻文某于1975年10月出资搭建的一个简易房。1978年,再婚后的方文刚出资大修了简易房。1991年,方文刚补办了房契。
围绕这处房子的归属问题,父亲和5个子女出现了分歧。去年初,5个子女将父亲告上云龙区法院,要求对该处房屋进行产权确认。
方文刚在法庭说,他并不否认1975年建造的私房是他和前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当时建造的仅是简易房屋,他后来在拆除原房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建,因此他们要求确权的房屋早已不存在。
去年5月10日,云龙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确认该房屋为方文刚与其妻子文某的共同财产,文某去世后,该房屋的另一半应为文某的遗产,方文刚与5个子女均有权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方文刚与5个子女都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遗产,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由于该房屋至今没有分割,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为方文刚与其5名子女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房屋归属 儿子享有所有权
一审期间,云龙区法院根据方文刚的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讼争的两间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9582元。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价格均无异议。
云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讼争的私房已经法院确认为共有财产,现原告起诉要求析产,应首先确定原、被告财产份额。该房产原为原告与前妻的共同财产。文某去世后,原告对该两间房屋应分得一半的财产份额,另一半的财产份额由原、被告平均分配。考虑该房屋建筑面积较小不宜做实体分割,依据对房屋作出的评估价值,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对其他人应得份额进行补偿。因被告人方大伟曾生活在这两处房屋里,现刑满后无房屋居住并未能立户,对房屋的需要应大于原告。综上,该诉争房屋判归方大伟所有,由其对原告及其他被告进行价值补偿较为适宜。云龙区法院于去年底作出一审判决; 17平方米的私房归方大伟所有,方大伟一次性补偿原告方文刚人民币17256元,分别给付四个姐姐人民币2456元。
一审判决后,方文刚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7年3月1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感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线索)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文/本报记者 陈新颖 通讯员 刘娅琳 实习生 邱琛
■法官说法
方文刚与5个子女讼争的两间房屋,原为方文刚与前妻文某的共同财产。文某去世以后,方文刚对房屋有一半的份额,对另一半房屋(文某的遗产)与其5个子女享有共同继承权。由此可见,方文刚不仅与5个子女对讼争的房屋共同共有,而且共同共有份额过半,这在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中都已经得到确认。
拥有较多的份额就一定要取得所有权吗?这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界解释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就本案来看,因为讼争房屋面积小,不宜做实体分割,只能让其中一人拥有,其他人得到适当的补偿。方文刚虽已年过60,但是每月可以领取1010元的退休金;其现与再婚后的子女生活在一起,他除了本案讼争的房屋外,还有一间私房和两间承租的公房对外出租;而方大伟服刑多年,出狱后没有固定工作,与妻子、幼儿没有自己的住房,无论是从经济状况还是从实际居住需要来看,方大伟比方文刚更需要该讼争房屋,并由方大伟按照财产价值及其他继承人应得的份额折价补偿给方文刚等人。
■法官名片
郭宏,女,本案主审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1994年进入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省民事审判先进个人。近年来,多件案件及法律文书被评为优秀案件、优秀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