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诉讼案件 > 诉讼程序
推荐文档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江苏省公布部分诉讼收...  
  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热门文档
  人民法院收费标准(及...  
  “先刑后民”司法原则...  
  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徐州市各区行政区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  
  江苏省法院适用《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  
  江苏省公布部分诉讼收...  
  
 
相关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
2007年11月30日 22:08 | 作者: | 阅读435 次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 法[2007]19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经研究决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现将在民事判决书中具体表述方式通知如下:
  一、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第一条的告知内容。
三、如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可不再重复告知。
  特此通知。
注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 最后更新:2007年11月30日 22:08 | 打印 | 关闭
 

徐州律师网&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7楼701-703 室 邮编:221000

联系我们(E-mail&MSN):sj@xzlsw.com 13033536506 0516-83903799 本站总编: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