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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好意同乘”死亡驾驶员家属承担连带赔偿全责判决的申诉
2007年11月28日 17:46 | 作者: | 阅读619 次 | 字体:

——对“好意同乘”死亡驾驶员家属承担连带赔偿全责判决的申诉

徐州市检察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就市中级法院袁晓非法官枉法裁决冯洪张亚琼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向贵单位控告,请求监督纠正错案。

基本案情是:

2006年10月8日上午,龚琛琛乘坐张向阳驾驶的摩托车从市区去大黄山,在206国道上遇到段绪家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龚琛琛与张向阳当场死亡。

2006年10月30日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绪家驾驶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载质量的车辆,拐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向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按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龚琛琛无责任。

交警事故认定材料证人证明事故发生日摩托车从市区出发时情况:张向阳因家里有事,向朋友借摩托车回大黄山,该摩托车配一头盔,张向阳上车刚发动,龚琛琛请求要坐车顺便回家-大黄山,张向阳开始拒绝后同意其搭乘。并且龚琛琛没有戴头盔。

死者龚琛琛父母起诉(事故中死亡驾驶员张向阳的妻女父母)冯洪、张亚琼等四人。鼓楼区法院查封了张向阳及家属居住的房屋,认定段绪家和张向阳共同侵权并判决:段绪家赔偿龚琛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256858.5元,冯洪、张亚琼等四人在继承张向阳遗产范围内对段绪家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审法官李复生说“这是庭里研究决定的。”

一审判决逆天理,违人伦:张向阳好心捎带龚琛琛,同样死于交通事故,不仅未获得赔偿,妻女父母还要负赔偿责任。从实际后果来看,是要张向阳妻女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56858.5元。

一、先定后审

我与周浩律师共同代理冯洪、张亚琼等四人对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袁晓非法官主审。

1、2007年11月22日上午十点半开庭审理,判决书日期亦为11月22日。

2、庭审中袁晓非法官在总结辩论焦点时,不顾我的强烈异议,不把我提出的“龚琛琛与张向阳之间属于帮工关系,要求法院认定龚琛琛与张向阳之间的法律关系”列入争议焦点”。

事后看来是一种预谋,袁晓非不敢分析龚琛琛与张向阳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分析“帮工”和“好意同乘”,避免认定“帮工”和“好意同乘”法律关系,避免改判冯洪、张亚琼等四人承担补偿责任或仅承担按份责任。

3、庭审中袁晓非没有就列为争议焦点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认定提出任何问题。整个辩论过程不听取我的代理意见,交头接耳,我只好停止发言等待。我的发言又被数次打断,最后陈述没有说完,袁晓非就宣布闭庭。庭审中袁晓非又随意休庭处理其他案件。从开庭情况看,袁晓非不想听取我的任何意见,只考虑立刻结束庭审,我准备的两个案例没有机会展开说明。

二、枉法裁决

对于侵权行为“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以及“好意同乘”法律责任的承担,在2004年4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会同人民法院出版社在常熟市召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中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统一的认识。

并非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是直接结合,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1、认定侵权行为“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共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数个侵权行为具有时空一致性认定为直接结合。另一种观点是数个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必要因素的认定为直接结合。
根据第一种观点,侵害行为不具有同时性,张向阳的过错行为(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按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与段绪家的过错行为(驾驶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载质量的车辆,拐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不是同时发生。

因此不属于直接结合。

根据第二种观点,张向阳的过错行为(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按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不足以造成损害,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因素,即使张向阳没有这个过错(摩托车有照、证车相符),仍可能发生这个损害后果;而段绪家的过错行为(驾驶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载质量的车辆,拐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与必要因素。

因此也不属于直接结合。

2、有关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会议认为,完全的好意同乘,既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

徐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涛在于2007年11月11日彭城晚报上发表文章,专门就搭顺风车造成损害案件指出——“我国法律没有好意搭乘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好意搭乘时采用国际通用的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对好意搭乘者的损失,应当区分属于汽车固有风险和驾驶员或同乘者过失造成的;属于汽车固有风险的,由好意搭乘者承担;属于驾驶员重大过失造成的,由运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同乘者的过失情况适用过失相抵”。

本案即使不能认定张向阳为龚琛琛帮工,确定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但是认定龚琛琛为好意同乘人则没有任何问题。张向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属于机动车固有风险;张向阳持A照,“未按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是搭乘人知道且应当知道的——责任认定书同时显示龚琛琛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因此这个过错也不构成损害发生及结果的重大过失,龚琛琛也应对张向阳“未按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自愿承担结果。从而确定张向阳的妻女父母最多只承担补偿的或按份的责任。

但是对张向阳与龚琛琛的法律关系,我在上诉状与庭审中提出的三个问题之一,袁晓非却不予理会,在判决书中规避分析认定关键争议,匆忙结案。

请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请求监督部门介入调查。

 

                                             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孙健律师

                                                      2007年11月28日

附件:二审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7 )徐民一终字第 155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洪,女,1970 年 3 月生,住本市经济开发区大屯黄山街东楼 80 号,现住本市半山别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琼,女,1995 年 11 月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冯洪(张亚琼之母),女,1970 年 3 月生,住本市经济开发区大屯黄山街东楼 80 号,现住本市半山别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孝义,男, 1941 年 10 月生,住本市经济开发区大黄山镇张庄村 5 队 37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顺华,女, 1944 年 4 月生,住址同上。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健,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徐州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沛华,男, 1958 年 8 月生,住本市铜山供电局宿舍 1 号楼 2 单元 302 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开荣,女, 1958 年 11月生,住址同上。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刚,江苏徐州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绪家,男, 1967 年 6 月生,住本市贾汪区大吴镇东段庄村。
  上诉人冯洪、张亚琼、张孝义、王顺华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07 )鼓民一初字第 32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7 年12月 2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冯洪、张亚琼、张孝义、王顺华的委托代理人孙健和周浩、被上诉人龚沛华和陈开荣的委托代理人孙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06 年 10 月 8 日 11 时 30 分许,段绪家驾驶苏 0310703 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沿 206 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山子村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遇有张向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有乘客龚深深)沿该路由西向东直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向阳、龚深深当场死亡。2006 年10 月30 日,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200608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绪家驾驶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载质量的车辆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向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按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龚探深无责任。
  段绪家因交通肇事罪已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服刑中。龚沛华、陈开荣作为受害人龚深深的父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段绪家、冯洪、张亚琼、张孝义、王顺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付其丧葬费人民币1047 互元、死亡赔偿金 24638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合计人民币 306859 元。
  另查明,冯洪、张亚琼、张孝义、王顺华系张向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向阳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段绪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向阳和乘坐摩托车的龚深深当场死亡。根据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绪家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张向阳负次要责任。故段绪家与张向阳之间应为按份责任。在该起事故中段绪家与张向阳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段绪家与张向阳对受害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张向阳死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段绪家、张向阳因交通事故,造成龚深深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给二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故判决:一、被告段绪家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龚深琢死亡赔偿金246380 元、丧葬费 10478.5 元,合计人民币 256858.5 元。二、被告冯洪、张亚琼、张孝义、王顺华在继承张向阳遗产范围内对被告段绪家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龚沛华、陈开荣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冯洪、张亚琼、张孝义、王顺华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于本案损害结果,张向阳的行为仅构成“间接结合”,而非“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张向阳不应与段绪家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龚深深乘坐摩托车时未戴头盔,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另外,张向阳为帮工人,龚深深为被帮工人,双方是帮工关系,龚深深应自负一定责任,还应对张向阳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龚沛华和陈开荣答辩称:龚深深乘坐摩托车时已经戴了头盔,段绪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彭城晚报对车祸事实的报道已证明这个问题,张向阳的行为已构成“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张向阳应与段绪家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 、张向阳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张向阳是否应与段绪家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龚深琢自身是否有一定过错,是否应自负一定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本案中,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绪家驾驶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载质量的车辆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张向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按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段绪家和张向阳二人的过失违章驾驶行为结合在一起直接导致了龚深深的死亡。段绪家和张向阳二人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段绪家和张向阳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龚琢深乘坐摩托车时是否戴头盔、是否应自负一定责任问题,虽然段绪家等在公安机关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陈述张向阳戴了头盔,龚深深乘坐摩托车时未戴头盔,但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深深无责任,本院认为,张向阳在驾驶摩托车时戴了头盔,但是仍然在本次事故中车祸身亡,龚深深乘坐摩托车时是否戴头盔,与其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伙综合本案案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比较客观公正,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57 元出上诉人冯洪、张亚琼、张孝义、王顺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晓非
                                   审判员    黄政
                                   审判员    宋柏
                               二 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惠

 

 附件:徐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涛在于2007年11月11日彭城晚报上发表文章评“好意同乘”

http://www.cnxz.com.cn/epaper/pcwb/html/2007-11/11/content_13839.htm

http://www.xzlsw.com/index.php/doc/17575.html

一位小型客货车司机好意让邻居搭乘自己的顺风车,没想到……

好心让邻居搭顺风车搭出事邻居受伤要他赔钱

专家提醒:顺风车不能随便搭,搭车人和搭载人都应有风险意识


  法官名片 王涛,男,法学硕士,市中院民一庭庭长。省第三届十佳法官,多次被评为省、市法院工作者、优秀法官和被荣记二、三等功,去年获得“江苏省优秀青年卫士”、“江苏省人民满意法官”等荣誉。其所在庭年结案数在全省中院名列前茅,其中人均结案率和调解率、服诉息判率在全省中院均居第一。


  一位小型客货车司机,好意让邻居搭乘了一次自己的顺风车,没想到途中却出了车祸,自己的货车被撞坏损失了财产不说,搭车的邻居也在车祸中左腿骨折,更没想到的是,邻居还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好意让邻居搭车,却出车祸
  市民韩非渠是家住北郊的一位货车司机。两年前,他自己贷款买了辆小型客货两用车,给市内的中小型超市、批发公司等送货,生活虽然很辛苦,过得倒也自在。
  去年7月的一天,骄阳似火,热浪袭人,韩非渠给一家超市送完货后已是中午时分,准备回家时,在停车场上遇到了这家超市的业务部经理——邻居张江洋,韩非渠和张江洋平时比较熟悉,关系也相处得很好。韩非渠在这家超市送货的业务还是张江洋帮助联系介绍的,两人见面寒暄了一阵。韩非渠便问张江洋说:“你现在要回家吗?”张江洋说:“我不回家。今天有个老同学从外地来,我请他吃饭。”
  话音刚落,张江洋想起,请同学吃饭的饭店正好在韩非渠开车回家的路边,天气这么热,骑车倒不如搭车,于是改口说:“我不骑电动车了,搭你的车走算了。”韩非渠一边答应,一边开了车门让张江洋上车。两人一路上谈笑风生。
  谁知,当韩非渠驾车行驶到市区北部一段由南往西拐弯路段逆行拐弯时,与一辆超载驾驶的大货车迎面相撞。
  事故中,韩非渠没受伤,客货车副驾座位上的张江洋被挤在车厢里,身上多处蹭伤,左腿被客货车挡风板卡住动不了。经医生诊断为左小腿粉碎性骨折,需要立即手术!
  张江洋非但没会成老同学,还在医院里住了20多天,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
  不久,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对这起事故责任做出了认定:韩非渠逆向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超载驾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受伤的张江洋无责任。
  搭车者受伤,帮忙者成了被告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清了,那张江洋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张江洋向韩非渠索赔,韩非渠表示不能接受,向大货车车主索赔又遭拒绝。张江洋在咨询了专业律师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韩非渠和大货车车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4万元。
  韩非渠万万没想到,原本的好意帮忙却成被告。他委屈地说:我当初出于好心顺路搭对方一程,路上出车祸谁也不想发生,我的车也因此受到了很大损失,停了好几天的货都没法送,耽误了自己的生意。
  张江洋坚持认为:“我确实搭了韩非渠顺风车,但因他的过失发生了这起车祸,我是这起车祸的直接受害人,他脱不了干系。”张江洋说,因为和韩非渠是朋友,搭个车帮个忙,是很平常的事情,他搭车也是经过韩非渠同意,并非是强行要坐他的车。
  无偿搭车出事故,损害按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张江洋在无偿搭乘韩非渠的车辆过程中受伤,根据民事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原则,为了弘扬民事活动中的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精神。认为原告张江洋对损害所致损失承担10%的民事责任,韩非渠和大货车车主魏明分别应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即60%和30%的比例。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韩非渠赔偿张江洋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6000万元,被告魏明赔偿张江洋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000元,两被告共负连带责任;张江洋自负损失2700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采写:本报记者 陈新颖
  通讯员 刘娅琳 潘全民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好意搭乘的侵权行为,这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好意搭乘的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机动车的运营者为一方,提供车辆,同乘者为一方,搭乘该机动车。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第四,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保有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搭乘。
  好意搭乘现象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而增多,发生好意搭乘者损害的事故亦随之增多。我国法律没有好意搭乘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好意搭乘时采用国际通用的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对好意搭乘者的损失,应当区分属于汽车固有风险和驾驶员或同乘者过失造成的;属于汽车固有风险的,由好意搭乘者承担;属于驾驶员重大过失造成的,由运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同乘者的过失情况适用过失相抵。
  ■法官提醒
  好意搭乘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好心让人同乘,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节省能源,减少浪费,但正确处理车主与搭乘人的责任,是要注意的问题。
  搭乘他人车辆,要有风险意识。不能搭乘对方无驾照或酒后驾驶的车辆,对于车的安全状况等都要有所了解。否则一旦出了事故,会使搭载他人的好心人伤心伤财,搭乘的受惠者受罪。
  此外,为了保护无偿搭车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建议承运人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自我保护措施:(1)投保车上人员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保险的方法化解风险。 (2)在提供顺风车的过程中应谨慎驾驶,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 最后更新:2008年01月23日 15:22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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