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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2007年11月26日 13:58 | 作者: | 阅读366 次 | 字体: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徐州市人民政府2007-9-27

徐政通〔2007〕10号

  为进一步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确保以桥梁为重点的公路基础设施安全,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实行市、县(市)两级政府统一领导,交通、公安、经贸、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综合治理。

  二、全市境内禁止“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行驶,禁止未经批准的超限超载车辆行驶,严禁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在公路桥梁上行驶。

  三、交通部门强化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的源头管理,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超限车辆一律实施卸驳载处理,对恶意超限、有组织超限的车辆依法按上限处罚。

  四、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超载运输行为,维护治超现场交通及治安秩序,严厉打击“黄牛”及黑恶势力抗法行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除严格处罚外还要实行违法记分处理。

  五、公安、交通部门对绕行农村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要严格查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有效保护农村公路的完好畅通。

  六、经贸、工商、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改装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改装、拼装车辆的行为。

  七、各厂矿企业不得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沿路停车场、加油站等单位不得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躲避检查的场所。

  八、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运输单位和业户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3日


| 最后更新:2007年11月26日 13:58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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