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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2007年11月14日 09:54 | 作者: | 阅读328 次 | 字体: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

徐建发〔2006〕107号

徐州市建设局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强化节能意识,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0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推行建筑“四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总结现代化建设经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不断增加,努力缓解资源不足的矛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建筑节能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全面建设节能建筑。城镇以上所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实施节能设计50%的标准,2007年开展政府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试点,2010年政府既有建筑改造率达到10%;2007年住宅建筑进行节能设计65%的标准的试点,2008年住宅建筑全面实施节能设计65%的标准。
三、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做好建筑节能,强化管理是关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管理机构,制定建筑节能工作计划和措施,加强对建设全过程执行建筑节能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节能建筑实施的监管体系。切实抓好节能建筑在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施工中的监理、节能性能的检测和质量验收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形成闭合监管体系,把好建设各个环节,以确保节能建筑的实施。对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各方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同时,要抓重点示范工程建设,积累经验,推广应用。
㈠ 科研设计
1、加强建设科技成果应用的转换机制,建立节能新技术的推广体系。通过“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工程试点示范、编制标准规程、推广应用”的链条,以节能示范工程为切入点,由点及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形成一套较完整的推广建筑节能的工作途径。做好建筑节能材料推广认定工作,并对已领取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加强后续质量监督。
2、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建筑节能政策的宣传、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宣贯、建筑节能技术的研讨和交流。通过牵头组织建筑节能方面的学习、宣贯、研讨、交流活动,提高我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术水平,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㈡ 墙体改革
墙改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墙材的科研投入,加强与建设、设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发出更多适合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节能墙材产品,提高墙体材料的自保温性能;加强对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的监管,按市建设局的委托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检查,进一步限制粘土制品和隔热性能差的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和应用。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退还专项基金。
㈢ 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并按苏建科〔2005〕582号《关于下发“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暂行)”和“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暂行)”的通知》有关要求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通过设计变更降低节能标准,对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㈣ 质量监督
质监部门在监督过程中要注重节能施工现场、资料的检查和核查,加强施工检查和验收监督:
1、加强对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进行建筑工程节能施工的检查,要求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有对节能材料和施工过程及验收的措施,对无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的节能分项工程坚决不予施工;施工中应采用样板引路。
2、积极制定我市有关建筑节能材料的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节能材料复试的有关要求,按标准和规程要求加强对保温砂浆等原材料的检测抽查;
3、完善中间检查和隐蔽验收手段和资料,节能工程施工过程隐蔽验收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下到工序,加强对保温层厚度等施工质量的检测检查;
4、节能内容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个主要内容,资料应单独整理成册,建设单位应单独组织验收。凡节能措施不符合图纸和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5、对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不良行为登记。
㈤ 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时,在《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中要有该工程节能设计、监理、施工的总体评价;施工单位《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中应有具体的节能施工措施。设计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明确该工程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监理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有节能施工监理方案和措施。
四、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
㈠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专题篇。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降低标准,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设施,并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㈡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使用新型建筑材料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不得对节能设计随意变更,必须变更时,变更设计要符合节能标准。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变更的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校、复、审制度,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㈢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材料设备等选购和施工,并满足节能技术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㈣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应当依据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要求图纸会审中要了解节能设计的要求,在编制监理规划(细则)时,对节能施工过程中要明确监理方案和具体监理措施,现场项目监理部要对该工程监理人员做好节能监理的技术交底工作,并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在监理资料中要有节能专项内容。对设计、施工和所用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改正。设计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本实施意见,请县(市)、贾汪区参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建筑 节能 实施 意见
抄送: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处和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徐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日印发


| 最后更新:2007年11月14日 09:5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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