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
徐建发〔2007〕32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意见.doc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技术 管理意见
抄送:省建管局,市安监局,局法规处、招标办、市场处、拆迁办、安监站
徐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1日印发
徐州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意见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及《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103号)等规定,对我市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前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二、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支护和地下暗挖工程除外)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二)深基坑开挖(含支护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并加盖出图章。
四、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论证审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专家库中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五)施工企业应将专家论证审查报告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
五、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发包、承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在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分包时,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深基坑支护工程应由一、二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
六、下列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对周边原有房屋进行安全管理和鉴定检测,确保周边原有房屋的使用安全
(一)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半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
(二)开挖深度大于3m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
七、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没有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论证和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准实施;没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不准施工;没有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方案时,应按照规定重新履行编制、审核、论证和批准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三)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对未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第57条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八、本意见由徐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二○○七年四月十九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