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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3日 17:29 | 作者: | 阅读354 次 | 字体: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

徐建发〔2007〕33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拆除作业过程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doc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房屋拆除 安全管理 办法
抄送:省建管局,市安监局,局法规处、招标办、市场处、拆迁办、安监站
徐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1日印发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拆除作业过程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发[2006]135号)及《市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徐政发[2007]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贾汪区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县(市)、区房屋拆迁实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第四条 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拆除相关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确定拆除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提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落实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

(二)规划拆除平面图。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六)施工合同。

(七)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爆破拆除的,还应附有公安部门批准证明。

(八)拟拆除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九)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十)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表。

(十一)拆除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十二)拆除作业安全生产保证金专存通知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构)筑物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实施拆除。

第十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办理拆除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部应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从事拆除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构)筑物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第十六条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第十九条 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第二十条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机械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第二十一条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四条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拆除工程结构形式、层高、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合理选择拆除方法。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房屋拆除应采取机械或爆破拆除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遇有风力六级以上、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除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拆除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5日内报送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验收拆迁项目时,应认真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手续和拆除实施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验收,并将情况告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涉及拆除工程的,应提供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实施部门应加强城市房屋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四月十九日起执行。


| 最后更新:2007年11月13日 17:29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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