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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徐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民证金管理的意见
2007年11月13日 17:21 | 作者: | 阅读222 次 | 字体: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
徐建发〔2007〕7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徐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民证金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在徐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徐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徐劳社劳薪〔2005〕11号),进一步维护建筑企业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益,规范我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现就徐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
1、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工程时,必须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工资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3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5万元。
2、未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程进度在主体阶段或粉刷阶段的,分别交纳新建项目保证金的60%或30%。
3、在徐施工企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到办事机构(市区设在市建设局服务大厅内的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云龙支行)。
4、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建筑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登记表》(附后)。
二、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
1、建筑企业应按月支付民工工资,实行按月支付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实际结算工作量一次性支付民工工资;按单位工程支付的,应当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以内完成。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完工后,建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就本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需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分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结算完毕),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工资保证金期限届满后,建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解除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该项目按规定公示的证明、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结算表以及工资支付财务凭证的证明材料。
3、建筑企业提出解除工资保证金申请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出具保证金使用通知单。建筑企业凭此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手续。解除保证金资料不全或经审核未获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及时通知建筑企业。
三、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处理
1、市建设局设立投诉电话(8390807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或在定期联合检查中发现拖欠工资的,经调查核实发出《限期偿还拖欠工资通知书》,责令建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工资。
2、建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拒不执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从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3、建筑企业有提供虚假支付工资证明等行为,或因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或因导致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将向社会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
四、其他规定
1、不按时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徐施工企业,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2、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施工企业,予以免除50%至全部民工工资保证金。

附件:建筑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登记表.doc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企业 民工工资 保证金 意见
徐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5日印发

建筑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登记表

建筑企业名称

 

企业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企业法人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合同造价

(万元)

 

缴纳保证金

数额(万元)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和建筑企业各一份。

| 最后更新:2007年11月13日 17:21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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