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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2007年11月13日 17:04 | 作者: | 阅读303 次 | 字体: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06〕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按照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2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筑施工图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⒉建筑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⒊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⒋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了徐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⒌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的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市行政区域(包括各县(市)、区)内房屋建筑工程下列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必须进行审查:
  ⒈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
  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
  ⒋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凡列入上述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施工图审查技术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三、审查要求报送的材料
  为了使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高效、便捷、顺利进行,须注意下列事项:
  ⒈填写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
  ⒉提供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外省市进入我市进行勘察设计的还需提供单项工程许可申请表。
  ⒊有关初步设计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立项文件。

⒋规划定点图(原件,施工图审查中心存档用复印件)。
  ⒌新建二级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需报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证书。
  ⒍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必须先期审查)。
  ⒎全套施工图4套以及相关资料,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送审的图纸应逐页加盖)、消防自审、建筑节能设计自审专用章(建筑图首页)及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章。
  ⒏建筑专业需报送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结构专业需报送有关计算资料,以上两项内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供。

  四、审查的程序
  ⒈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向市施工图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审图中心)报送四套施工图图纸和结构计算书、建筑节能计算书各一份。对于市审图中心提出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责成勘察设计单位逐条对照进行答复,需变更设计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4份。答复意见应加盖公章,变更的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签字齐全,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执业章。
  ⒉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章的四套施工图纸(含变更图纸或变更通知单)。分别送交质量监督机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套,以上各单位未收到加盖审查技术专用章的施工图(含变更图纸和变更通知单)前,不得进行质监、施工和监理。
  ⒊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变更从严控制,确需变更设计时,变更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变更的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校、复、审制度,重大的设计变更应提交市审图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五、重大设计变更需送审的范围
  见附件。

  六、其它
  ⒈按照苏建科(2005)226号文件的规定,下列工程施工图可以不审查:
  ⑴ 一、二层住宅(住宅小区除外)。
  ⑵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⑶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的工业建筑工程,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的构筑物。
  ⒉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采用先设计后变更的不正当手段,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最后更新:2007年11月13日 17:0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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