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于 X X 月召开 X 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选择)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决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择)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X X %,并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选择)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