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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道骑车不慎掉入河中身亡 道路所有人、占用人赔偿近14万元
2007年10月26日 15:57 | 作者: | 阅读306 次 | 字体:

坡道骑车不慎掉入河中身亡 道路所有人、占用人赔偿近14万元

加入时间:2007-10-23


本网徐州讯:2005年7月26日下午,徐州居民延拓在骑车回家途经奎园新居西路的坡道时,因坡道西临的奎河未设防护栏杆,延拓连人带车冲过岸边稀疏的冬青后掉入河中不幸身亡。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市民强烈反响,究竟谁应对延拓的死亡负责?日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徐州市泉山法院经一审查明:1,奎园新居为徐州市久隆集团公司开发建设,事发路段奎园新居西路属奎园新居宗地图规划四至范围,该道路不属市政公用事业局市管道路。奎园新居西路原为一条小路,久隆集团公司建设奎园新居时对该路段进行了翻建。2,2001年,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因奎河截污二期工程曾租用小区内的车棚在坡道路段施工。2002年5月8日,徐州市建设局召开了奎河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的二期截污工程竣工验收交接会,徐建纪[2002]15号会议纪要内容为:“…部分支管的搭接由水利局负责施工,市养护管理处、监理公司派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所有检查井盖交接由水利局一次性拨付市养护管理处3.2万元,由养护管理处负责施工以保障我市所有井盖的统一;同年5月15日起,工程进入全面运转,由市政公用事业局养护管理处负责全面接管”。在该截污工程交接表材料中显示,该工程的施工方式有箱函施工、顶管施工、钢管施工等。事发时靠近奎园新居大门的铁栏杆东侧约2米处放置一直径1.8米的水泥管,管口直对奎河。3,该坡道西侧墙壁处悬挂一市容环卫管理责任牌,责任单位为:奎山办事处塔南社区,责任范围为:奎园新居西路,市容管理内容为:道路两侧做到无占道经营、无店外经营、无乱建乱放等。

泉山法院认为:久隆集团公司作为事发道路的修筑人,明知该道路濒临奎河,且从路口距离河道之间有近5米的落差,应当对过往行人和车辆存在的冲入河道的安全隐患有所预见,及时加高加长河道护栏,增强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该公司未能尽到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延拓不幸冲入河道身亡的悲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作为管理人应当对延拓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水利工程建设公司作为2001年奎河截污二期工程的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过水泥管,因此应该推定事发时路面上存在的水泥管系水利工程建设公司施工后所遗留。水利工程建设公司虽一再强调其施工后已经进行并实际通过验收,但并无证据证实该水泥管不为其所有。由于水泥管确实占据了路面的一部分,实际已经给过往行人的安全带来一定影响,即使延拓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能消除水利工程建设公司水泥管占道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延拓作为成年人,对出行中的安全应有充分的认识和注意义务,其在经过事发路段时,不能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坚持骑行通过落差近5米的陡坡,自身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即使存在水泥管道占据路面、河堤护栏保护不严的情况,但如果其能及时加以防范并下车推行,是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因此,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奎山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没有及时通知并督促道路的修筑方和路面障碍物的所有人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防范,只能是其在行政管理方面没有积极履行管理职能的问题,在民事侵权方面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与奎园新居小区毗邻的奎河在该小区及小区门前道路建成之前久已存在,但从道路入口至河堤之间的落差却是在道路建成后所形成,作为道路的修筑方应及时在河堤上加筑护栏以保障过往人员安全,并无证据证明河道的管理者具有过错,因此河道管理者水利局不应该承担责任。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只是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而非事发路段的管理人,原告要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遂判决久隆集团公司、水利工程建设公司赔偿延拓亲属近14万元。

文章出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龚思红


| 最后更新:2007年10月26日 15:57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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