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权丧失 再行起诉欲维权
裁判债权超期旧债难讨
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05-6-20
本报济南6月19日讯(记者 董震 通讯员 郝晓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后,又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裁判文书上确定的剩余债务。虽然原告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欠债,但昌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再次起诉的请求。
据介绍,本案的原告孙先生是1999年与被告刘某因购销玻璃瓦业务发生纠纷的。经法院调解,双方确定债务总额为26666元,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某承诺于199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债款。之后,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先后两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告欠款额降为18238元,除用货车抵款外,余款11500元于2001年12月25日之前付清。
然而,被告却依然不履行。2003年12月12日,原告就剩余的11500元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以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一年为由,驳回了孙某的请求。孙某又以被告不履行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11500元的剩余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执行期限按和解协议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从2001年12月25日为执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到2003年12月12日为止,原告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已超过了一年的法定申请期限,因此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而原被告之间所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形成的,不符合自然债的形成要件,原告对剩余的11500元欠款按自然债形式再次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