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28人至国务院请求撤销公安部违反上位法现行户口规章建议书全文
违法审查公民建议书:
请求撤销与上位法抵触的公安部现行系列户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责令公安部各地政府全面执行户口登记条例恢复法定户籍制度
国务院并温家宝总理: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是我国唯一一部目前仍生效的最高法律层级的户口专门法律,在这之前各地户口登记不统一。该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没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
户口登记对象包括公民和居留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见第一、二条和全文)
二、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工作,登记机关为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居一处或单身的立为一户,住在机关等内部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和合作社发给户口簿。(见第三、四、五条)
三、主要立法目的:“常住人口登记,主要是掌握固定居住人口的基本情况,而其他六项登记,则是掌握人口的增减和变动情况”;证明公民身份。整个户口登记制度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7项登记。(见第六——十九条、罗瑞卿关于该法草案的说明)
四、常住户口登记地的唯一条件:是在公民“经常居住的地方”或“常住地”,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即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因此,经常居住地变更时,应当将常住户口迁移登记至该地。(见第六条)
五、婴儿在其出生一个月内,应在其常住地由其亲属等向户口登记机
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死亡,由亲属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公民被征集服现役或被逮捕的应注销户口。(第七、八、九、十一、十二条)
六、常住户口迁出登记:分自由申报、依条件申请和批准三种情况。
1、城市之间自由申报迁出登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或在异地连续居
住超过3个月的,“由本人或户主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六条、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2、由农村迁往城市,依条件申请迁出登记:应持有城市劳动部门
或学校的录用、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注:这是该法规定唯一需要迁入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发放户口准迁证的情况),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见第十条第二款)。罗瑞卿在关于该法草案的说明中说,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农村居民的常住户口“完全可以迁往城市,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3、法院或公安批准迁出登记:(1)迁往边防地区须经常住地县级公安部门批准(第十条第三款)。(2)被假释、缓刑等犯人,须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七、常住户口迁入登记:持从迁出地领取的迁移证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申报迁入登记。无迁移证件的公民,凭复员等证件,华侨和留学生入境证明,公检法机关的释放证明,申报迁入登记。(见第十三条)
八、暂住登记和特殊迁移常住户口:公民离开常住地外出市、县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应申报暂住登记;“暂住超过3个月的应当申请延长暂住登记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这里的“迁移条件”应当理解为是符合第六条的规定,而“常住地”不能混淆为常住户口登记地。如果“暂住”的时间已经达到法定经常居住地的居住时间长度,“暂住”地就变成新的常住地了,就必须迁移常住户口至该地了——因为此时需“返回”的常住地就是现住所。在异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是应迁移常住户口的较短的时间标准。(第十六条)
九、户口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的程序。(第十七-十九条)
十、规定户口登记的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该法仅授权公安
机关依该法主管户口登记、公安部统一户口簿制定样式,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违反该法精神的条件下制定单行办法,没有授权公安部门甚至国务院,就该法进行法律解释、就户口登记制定任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
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已颁布近50年户口登记条例,虽然对在城市没有工作和上学证明的原农村人口,需公安批准迁户口的条文违反该法立法目的,但其主要的规定仍属合理,可以基本满足当代社会发展需要,还算是一部较好的法律。但现在各级公安机关实际执行的,不是户口登记条例的主要规定,而是与该法严重抵触的由公安部自行制定的一系列户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际是全盘“废止”了户口登记条例。
立法法实施以来国家立法和执法逐步向法治化,《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国发(200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都要求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以及各省市政府等,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主要原则是: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抵触的要予以修改;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这是国务院贯彻立法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我们对此抱有信心和期待,但关键还是要落在实处。两个通知发布以来,公安部迟迟不清理40多年来制定的一系列与户口登记条严重抵触的户口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我们根据立法法和 [ 国发(2000)11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以公民身份向国务院发出审查建议书,请求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两个通知的规定,由国务院直接撤销公安部与上位法抵触的(不限于)以下户口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责成公安部按期清理明令废止。
一、1963年公安部按照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把全国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分割成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撤销理由:1、越权立法,非法创设户口类型;2、与户口登记条例的第二条和全文的规定完全抵触,严重破坏国家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3、造成城乡居民户口身份二元化长达40多年,制造和加剧社会矛盾。
二、文化大革命后期《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该通知认可了公安部的规定,撇开上位法,“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公安部的该规章,规定城市之间的户口迁移、农村往城市的户口迁移,全部要由公安部门控制和审批。
撤销理由:1、越权立法;2、非法限制户口登记条例适用范围,非法扩大公安部门对户口迁移登记的审批范围和权限;3、其主要内容与户口登记条例第六、十、十三、十六条等全面抵触,破坏了法律规定全国统一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废止”了户口登记条例的核心内容。
三、1994年《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中关于户口准迁证的相关规定。
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准迁证由迁入地市辖区和县公安局签发,迁出地须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证。
撤销或改变理由:1、越权立法;2、非法扩大户口登记条例关于户口准迁证的适用范围;3、与户口登记条例第六、十、十三、十六条等规定相抵触,进一步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
四、《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公安部贯彻该通知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京政办发[(2001)14号]文件等。
1、国发(1998)24号文规定:婴儿出生常住户口登记随父亲或母亲;公民户口迁移登记至某一城市,必须有其配偶或父母子女在某一城市并有常住户口才能迁入;在某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还要公安部试点)。
2、公通字(1998)65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另规定各级公安部门严格管制城市户口迁入登记,“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入户条件……负责审批落户”。
3、京政办发[(2001)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婴儿随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进行出生登记,公民须有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京并达到一定年龄才可以迁户入京、投资办企业才可以在“远郊县的试点城镇迁入户口”,还规定了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撤销理由:1、越权立法;2、非法限制户口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改变法定的婴儿出生户口登记地条件、非法扩大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登记的审批范围和权限;3、违法转授权给地方政府设定户口迁移条件;4、与户口登记条例全面抵触,特别是与第六、七、十、十三、十六等条规定抵触,严重破坏婴儿出生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迁移登记的法律规定。
正如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所提到的那样,公安部上述一系列违反上位法的现行户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造成了长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统一,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越权立法和执法,逐年蚕食直至“废除”了上位法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破坏了该法律实施长达40年多年,户口登记条例成为我国目前唯一一部未被执行的法律!这是我国建国以来最严重的行政机关违法事件之一,严重影响国家法治化和依法行政、建设现代化和和谐社会进程。
二、造成公民财富几万亿元巨大浪费,损害全国约5亿人合法权益。
因根据公安部门等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和换发以及补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特区通行证、结婚登记、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死亡登记等,经常须回到平均1000-2000公里外的户口所在地,浪费了人户分离公民的大量时间和费用,加剧了全国交通紧张状况。全国约2亿人人户分离,每人每年为回去办事从低按花费500元估算,一年全国此项浪费就是1000亿元,改革开放30年来此项浪费高达几万亿!如加上异地人户分离产生的诸如与子女分离(农村约有五千万以上的留守儿童)、夫妻分居、父母赡养等社会问题,约5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长期侵害。
三、户口与常住人口人为分离情况日益严重,公安机关提供虚假常住人口数据,使常住户口成为无任何积极社会意义之物。
常住人口是一个经济学和法律概念。“常住”指在某地连续居住达一定期间,常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称为法律上的住所,常住户口法定应当登记在该地。户口登记条例第16条规定连续居住3个月就成为当地常住人口,国际通行标准是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民法通则规定是1年。而公安部门则没有规定“常住”期间的标准,它批准你“常住”了你就是,哪怕你还一天没住过,认为你不是“常住”你就不是,就是连续居住几十年还是“暂住”,大城市都有很多离奇的祖孙三代“暂住”20多年,儿孙生下来就暂住的。公安的“常住人口”,成了脱离经济和法律任其拿捏的橡皮泥。
按照罗瑞卿的说明,户口登记条例最主要立法目的,是准确及时掌握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并据此制定政府公共政策。公安部门长期不允许常住户口随人迁移,据有关资料全国每年新增人户分离约1000万人、存量已有2亿人,且越来越多。按照各地统计局的数据,2006年北京常住人口为1581多万人,而公安统计的常住户口人口却只有1100多万人,少统计约400万外地户口常住人口,占该市常住总人口的25%;上海、广州、深圳常住人口人户分离的情况甚至更加严重,分别为450万、220万和650万(一般认为此数大大小于实际数),占常住总人口的25%、22%、77%!公安严重失真的“常住人口”数据,导致常住户口应当具有的人口静动态信息和数据统计的最基本社会功能,完全丧失。
四、公安常住人口数据,严重歪曲和低估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导致政府对人口国情认识错误和决策失误。
现代化的一个最重要指标是城市化,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因为公安部门常住户口人口的数据严重失真,国家统计局2003年开始采用国际标准,把在城市连续居住6个月的人计入城市常住人口,按此标准2006年我国城市常住人口为5.78亿、城市化水平近44%,但是按照公安部门的常住户口统计,城市常住人口却少约2亿、城市化率只有30%左右,极大地贬低了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各地政府依公安的常住人口数制定政策,错误叠加。如为扩大政绩,把当地非常住户口人口创造的GDP算到常住户口人头上,人为增加人均GDP——2006年广州人均GDP因此神奇地超过1万美元,但也同时创造了一项世界之最,即非本地户口220万常住人口的GDP为零!
五、把居民户口非法分成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常住”和“暂住”不同“等级”,不允许户口随人迁移,制造和加剧了社会矛盾,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并滋生严重的户口管理腐败。
公安非法强制性地将已经完成迁移的2亿人口与其常住户口分离,并为这些人套上“盲流”、“流动人口”、“农民工”、“暂住人口”、“外来人口”(有本地户口的人应当称之为“内来人口”或“公安批准来人口”)的帽子,把公民非法地分成不同的户口等级。受公安户口管理长期越权和违法扩权示范作用的影响,各城市很多行政管理部门和垄断企业都纷纷效仿,以常住户口为借口扩大自身权力和利益,制定对非本地户口常住人口的诸多非法权利限制:如对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社会保险、报考本地公务员、(子女)入学、安装电话需本地户口人担保等等,规定不能享有与本地户口人相同的待遇,造成有无本市户口居民之间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对本来因为社会分配不公的民怨雪上加霜,制造和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近年来,由于户籍不能随人迁移造成低收入居民经济和生活心理压力骤增,去年北京市昌平区就发生“户口杀人”案件,刘瑞良因为上不了儿子户口“免其成黑户受歧视”,竟亲手摔死了自己出生仅43天的儿子的。
常住户口现在的实际作用,不仅是公安部门和地方政府限制非本地户口公民某些基本权利的工具,还是不少人谋利工具。只是人口信息的城市的常住户口,经公安一审批就变成有价物,网上出现大学生留京户口指标出售2-3万元的价格,据说帮助办理一人迁户入京的市场价格是10-12万元,帮人审批转户口赚钱或诈骗的民事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不少,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也大规模出售“农转非”户口,转一人收费是几千至几万元。有人估算,转户口的腐败收益一年全国是几百亿甚至上千亿元!
六、公安部自称其立法限制常住户口迁移,是为限制城市人口过快增长,不仅违反上位法,也是反对国家现代化、阻碍社会进步的。
1、公安部以控制城市人口之名,来行违反上位法非法扩大自己部门的行政权力之实。以上提出撤销的公安部制定的户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无一例外都提到制定这些法律规范的目的,是“有效地调控城镇人口的机械增长”、“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严格控制首都人口增长”。迁移常住户口,只是户口登记事项中公民经常居住地信息的变更,常住户口法定绝没有控制人口迁移的功能,实际也无法控制。且不说城市人口需不需要控制,如果真的需要控制,那也不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而是城市经济管理部门和人口管理部门的事,其目的是扩大部门权力。
2、尽快大幅度增加城市人口、减少农村人口,这是国家现代化、缩小城乡差别、促进社会和谐的唯一正确途径。我们需要的是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而不仅仅是几个大城市的现代化;限制城市人口增长,就是要阻碍国家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从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看,现代化就是城市化,农村人口要减少到总人口10%以下,多余农村人口要永久性地迁移到城市就业和生活。新造很多城市成本很高而且效率不高,原有城市的扩张是比较经济的方式。因为有人才、资源和信息的高度集中和经济效率高,各国的大城市都是一国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如世界上人口最多城市东京,人口3500多万,创造的GDP占全国26%;世界第三大城市纽约人口近2000万,创造的GDP是全美的24%;伦敦和首尔创造的GDP也占全国的22%和26%。从1955年到1987年,日本城市人口比例从26%增长到70%以上,人均GDP则从不足200美元增加到近2万美元,增长了100倍!30年就迅速跨入最发达国家的行列。我国改革开放也30年了,城市人口和经济增长的差距怎样?北京和上海的人口近年增长率远远低于前面所说的国际大都市,创造的GDP也只占全国的2.5%和5%左右。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我国现在需要转移进城的农村人口约等于现在的城市人口(据有的学者分析,目前只有1亿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进城市),所以各城市平均人口最多只要增加一倍就全解决了,象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应当接纳更多的农村人口,因为你是发展的火车头,否则国家的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全世界没有一个拥有多数农村人口的现代化。有人说北京太拥挤,但北京的人口密度只有公认的国际大都市伦敦的1/5、东京的1/6、纽约的1/11,还算拥挤?什么叫国际大都市,就是人最多和最拥挤的地方!至于梦想成为国际大都市的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最终能容纳多少人,不是由当地政府说了算的,是由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动态决策的权力和结果,就业和居住条件好人们就会来,差了很多人就会选择离开,人们会理性决策。中国30年内肯定要出现3-5个3000万以上人口的超大城市,这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发展趋势。因此,国家应该采取税收和财政优惠等措施,鼓励各城市多接纳农村人口。如果想把人口疏导到中小城市,应当依靠倾斜的经济政策吸引。
3、改革开放以来,各城市的发展目标实际都不是在控制人口而都是在大规模地增加人口,因为都在追求GDP高速增长;城市政府名义上限制迁移人口的进入,是反宪法法律和危险的反国家行为。
经济增长现在我们主要还靠增加资本和劳动力,城市的繁荣和发展是离不开人口的流动和增加的。因各城市都追求GDP高速增长,实际都是在鼓励人口进来。世界各国的城市发展大体都是这样。又要经济快速增长又要大幅度控制人口进入,这是个经济学和城市管理的大笑话!这也就是为什么象京沪穗深这样的大城市,都在不断惊呼人口增长超过该市的极限承载力并不断制定人口控制目标,但没有一个城市能够控制住人口增长的根本原因。这是城市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任何人都阻挡不了的。这些所谓人口控制计划违背城市发展规律,注定要屡屡失败。如果真想限制某些城市的人口增长,通过经济政策把经济增长目标设定为零或低增长,商机少了自然没什么人来,人口也就不会增长了。但哪个城市愿意和敢这样做?根据法律,所有城市的公共资源属于全国人民公有,不仅仅是有当地户口人的,因此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本市户口人都无权阻止别人迁移来成为常住居民,但如觉得拥挤自己有权选择离开。城市不是国家,在宪法法律无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对新迁移进该市公民的(被)选举权、(子女)受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进行限制。
3、说大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紧张,如果“放开”户口,人们会蜂拥而入城市将不堪重负,是荒唐的推测,没有事实和理论依据。
人不仅消耗,更重要的是创造财富,并通过纳税增加城市的财政收入。纳税是公民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种法律和经济行为,政府收税就是一种承诺,必须依法提供同等服务,收了别人税钱又不提供同等公共服务,是说不通的。每个人进到北京都是纳税人,理应同等享用教育、政府服务等公共资源,各国公共资源的分配使用,都与个人纳税多少脱钩的,纳税多少都平等地享用的公共服务。因为能在城市呆下来的新进人口,大多数是竞争力较强于原住民的青壮年(否则进来也呆不下去),人均附带老人孩子的数量比原有人口少得多,有人统计城市新进人口人均纳税额是原有人口的4倍!新进人口实际享用的是自己纳税的部分,并没有享用和影响原住民利益。城市的公共资源紧张,应当用新进人口的纳税款扩增道路、新建扩建学校和医院等来满足需要,社会保险是新进人口和企业自己出钱购买的,政府只是经办一下,纳税人还是给经办人发工资的,没有任何理由不给办。不是人人都想来北京和能够长期待在这儿,有发展机会人就来没有就走了。很多人就嫌这儿空气差、人多不愿来,有很多人来了找不到合适工作就离开或去更适合他的地方了——包括很多律师;很多建筑业企业预感08年奥运后北京的建筑市场要萎缩,就提前转到环渤海的天津、沈阳大连等地去了。现在就业人口就已经是蜂拥来的,但很多人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就蜂拥地走了,没有工作他要这儿的户口何用?人们是否来此工作,蜂拥还是不蜂拥,不是户口的原因,主要还是工作机会。
说新进人口造成治安状况恶化更是无稽之谈。在5月的一次关于户口自由迁移研讨会上,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就说,有资料表明,新进人口的违法犯罪率不高于原住民(应以同年龄段的人口比较)。即使真的恶化,那也不是限制人口进入的理由,公安部门应当提高自已管理能力来解决。
4、限制户籍迁移能够控制城市人口增长,是自欺欺人的说法,实际是一点作用都没有,一个人都没限制住。有人把不允许户口随人迁移解释为限制了公民自由迁徙,这是误导社会和政府。我国公民自由迁徙的实质内容早已实现,自由迁徙的三大要件——自由迁移至异地工作、居住、生活——已经实现。已经完成迁移的2亿人的情况说明,户口不允许随人迁移并没有阻止住任何一个人的自由迁移。
六、说户口上附加很多社会福利等诸多利益,是故意把户口问题说得很复杂,因而依户口登记条例自由迁移户口不可行、“户籍改革”也很难,为公安等各部门继续违反上位法寻找违法合理的理由。
户口问题的核心是自由迁移登记,户口登记条例是支持公民自由迁移户口,因此是不需要改革的,立即恢复它的法律效力就可以了。公安部门提出的所谓“户籍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否定户口登记条例的法律效力、掩盖其长期并继续违反上为法的行为。因为第一,我国的户籍制度是户口登记条例所规定的,而非公安部门自己制定并执行的户口管理规章等;第二,作为户籍制度的户口登记条例是否修改和怎样改革,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并没有授权公安部甚至国务院进行改革。
常住户口上法定没有附加任何利益,户口依法可以自由迁移,只能解决户口本身的问题,即免除公民往返原常住户口地办理身份证和护照等之苦、避免每年上千亿元的公民财产损失,至于各地对非本地户口人(子女)上学、就业、社会保障上采取的不公平的差别对待,是以常住户口为借口,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应由对应的法律去调整,与户口无关,户口也无法解决这些不公平的问题。户口登记条例的效力恢复后,如果说这些社会福利差别真需要在一定条件下保留,可以象有些地方那样,设定迁移人口居住一定年限才能享有城市居民所有权利——但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因此立即恢复其效力是没有任何法律和社会问题障碍的。可喜的是,有些城市已经开始为城市甚至农村居民提供同等的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不管你户口在哪里。
希望国务院履行职责,尽快审查撤销公安部违反上位法的系列户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果认为[国发(1977)140号]和[国发(1998)24号]属于行政法规,请予自行依法清理,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全国公民的根本利益,积极建设现代化国家和和谐社会。
撰稿和联系人: 程海 北京律师 13601062745
通讯:北京市八里庄西里61号2408室,邮编100025,电话 85862505/6/8
署名(28人):北京、合肥、青岛的部分公民(律师、记者、自由职业者、医生):程海、李和平、涂毕声、李方平、李苏滨、李刚、姚方来、高展、奚悦、鲍汪辉、严锡明、江天勇、黎雄兵、胡书韩、高永峰、李春富、孟宪明、温海波、刘亚军、刘国良、欧阳君山、周向君、黄开国、魏东涛、许志永、武正东、杜常青、袁本度。
2007年8月15日
附件:签名同意页3页,共28人。
违法审查公民建议书:
请求撤销与上位法抵触的公安部现行系列户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责令公安部各地政府全面执行户口登记条例恢复法定户籍制度摘 要:
国务院并温家宝总理:
1958年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是我国唯一生效户口专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政府掌握(常住)人口信息以便提供管理服务,它主要规定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没有农业和非农业口之分;常住户口应当登记在经常居住地(常住地),常住地的变更应随时迁移户口至该地,在暂住地居住超过3个月应当迁移户口,户口迁移基本自由。其主要规定完全可以满足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需要,应算是一部良法。
但公安部门现执行的是公安部自己制定的户口规章和文件,主要有:⑴1963年把户口分割成农业和非农业两类的规范性文件;⑵《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⑶公安部启用新的户口准迁证等通知[公通字(1994)62号];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和公安部贯彻该通知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京政办发[(2001)14号]文件等。请求按照立法法、[国发(2000)11号]、[国办发(2007)12号]文的规定,撤销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为它们均属于越权立法、非法设立户口类型、改变法定的户口迁移登记条件和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条件、扩大公安部门对户口迁出审批范围、违法转授权地方政府设定户口迁移条件、与上位法户口登记条例主要内容全面严重抵触,实际上“废止”了户口登记条例。
40多年来公安部门非法不允许随人迁移户口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破坏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权威性;造成全国2-3亿人人户分离,40年来公民返回常住户口地办理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边境证、结婚、婴儿上户口等浪费高达几万亿,5亿人利益受损;公安常住人口数据虚假,严重歪曲和低估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使户口成为无积极社会意义之物;分出户口等级,制造和加剧社会矛盾(发生北京昌平区“户口杀人”案件),滋生户口卖钱等腐败。公安部门以限制户口迁移来限制城市人口增长的之名,来行违反上位法非法扩大自己部门权力之实,也是反现代化的:因为户口法定没有限制人口迁移的功能实际也限制不了;城市人口如果真需要限制那是经济管理部门的事不可能是公安主管;国家现代化、缩小城乡差别的唯一途径是城市化,大幅度增加城市人口减少农村人口至10%以下。常住户口现在的实际作用,不仅是公安部门和地方政府限制非本地户口公民某些基本权利的工具,还是不少人和部门谋利工具。
我国的户籍制度是户口登记条例所规定(不是公安的户口规章),核心是自由迁户口,它支持公民自由迁移户口,因此不需要改革,即使要改也是人大常委会的事,并没授权公安部甚至国务院。说户口上附加很多社会福利等诸多利益,是故意把户口问题说得很复杂,因而依户口登记条例自由迁移户口不可行、“户籍改革”也很难,为公安等各部门继续违反上位法的违法行政寻找违法合理的理由。常住户口上法定没有附加任何利益,户口依法可以自由迁移只能解决户口本身的问题,即免除公民往返原常住户口地办理身份证和护照等之苦、避免每年上千亿元的公民财产损失,至于各地对非本地户口人(子女)上学、就业、社会保障上采取的不公平的差别对待,是以常住户口为借口,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应由对应的法律去调整,户口无法解决这些社会不公平的问题。各地目前都在努力解决社会福利不公平的问题。恢复户口登记条例的法律效力,不存在任何法律和社会问题的障碍。
请求国务院尽快撤销公安部违反上位法的系列户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令其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保护改革开放的成果,积极建设现代化国家和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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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