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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我所求-记铜山法院民一庭黄敏
2007年10月10日 15:56 | 作者: | 阅读358 次 | 字体:

公平正义我所求-记铜山法院民一庭黄敏

加入时间:2007-09-14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追求,黄敏说:“家财万贯不是我的梦想,锦衣豪宅不是我的渴望,作为法官,我的追求就是公平与正义。”

今年36岁黄敏,现任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主持工作的副庭长,在十年的法官生涯中,始终坚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底蕴、娴熟的审判技巧、丰富的调解艺术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公正高效地办理了一千多起民商事案件,无一错案。中共铜山县委授予她“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她为“人民满意的法官”、“徐州市优秀法官”,并当选为“徐州市十佳女法官”。

妙手解开千千结

黄敏始终把办案与法官的社会责任感联系起来,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因案制宜,法情结合,许多反目成仇的当事人经她调解疏导后,握手言和。2003年以来,她所办理的案件调解结案或消除矛盾后原告撤诉的372件,调解撤诉率达73%。杨某等35人与董某合伙纠纷案,原告实际涉及120多人,要求处理的是十三年间282个水利工程的利益分配,且该案属重审案件,时间久,帐务多,内容繁杂,当事人之间多次吵打。黄敏凭着她丰富的司法实践,扎实的理论功底,以清晰简洁的审判思路,从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捕捉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找出与审理有关的最核心的基础法律关系,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帐、清帐和法律分析,明确了各方责任。再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心理,先从原告入手,苦口婆心,从情理、法理到现实既得利益的得失,给当事人分清利弊,切中要害。经过耐心疏导,当事人口服心服,消除了对立情绪,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自愿履行义务。

疑案难案只等闲

黄敏同志勤学不辍,平时工作再忙,总要挤出时间学习法律法规和先进的司法理念,2004年又考入苏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进行深造。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不仅使她办案数量一直在全庭名列前茅,而且在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游刃有余。

徐州市首例祭奠权纠纷案,死者张某前妻生有二子张明和张亮,与吴某结婚后又生育三子女张平、张顺和张红,2005年5月,张某因病去世,遗体被张平及其他亲属送至铜山县殡仪馆存放,对安葬的地点和方式,张明、张亮二兄弟与吴某、张平等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张明兄弟认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父亲的遗体火化后,骨灰应送回贾汪区老家与其母亲合葬,即便将骨灰安葬在公墓,也要将母亲的骨灰带来合葬,这遭到了吴某及其子女的强烈反对。5月16日,张平一家联系了唢呐队,找了车辆,预订了酒席,和公墓管理处签订了购墓协议,领取了安葬证书,做好了出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此时却得知父亲的遗体已在前一天上午被张明兄弟俩进行了火化,并且当晚与其生母合葬,双方矛盾激化。张平认为,殡仪馆在自己送交遗体、填写火化申请表和交付押金的情况下,不和自己联系即将遗体火化,并将骨灰交给同父异母的张明一家,明显属于违规操作,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遂与其母亲和弟妹一起将殡仪馆作为被告,将张明和张亮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实际财产损失2500元,并要求法院判令第三人返还骨灰。黄敏审理后认为,根据《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可以作为“尸体火化证明”,殡仪馆在同为死者儿子的第三人提供居委会证明的前提下将死者遗体予以火化,骨灰交由第三人,其行为并无不当。原告作为死者的妻子、儿女,与第三人同时对死者享有祭奠权,第三人在火化和安葬死者时理应通知原告共同参加,但第三人没有通知原告即单方将死者遗体火化安葬,侵害了原?

文章出处:铜山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夏友锋


| 最后更新:2007年10月10日 15:56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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