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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成为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
2007年10月10日 15:48 | 作者: | 阅读303 次 | 字体:

父母可以成为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

加入时间:2007-10-09


本网徐州讯: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和其母亲刘某共同返还原告王某彩礼现金999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经人介绍和被告赵某于2006年2月10日订立婚约,同年2月23日按当地农村风俗“过红”,原告王某给付被告赵某彩礼现金9999元。2007年初,原告王某和被告赵某解除了婚约关系。被告赵某的父亲已去世,被告刘某系被告赵某的母亲,二人一直共同生活至今。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王某按农村习俗“过红”给付了被告赵某彩礼现金9999元,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王某要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按本地农村经济状况和风俗习惯,对于男方给付的彩礼,一般是由女方家长控制并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本案被告刘某即陈述将收得彩礼用于了家庭开支,所以被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应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邳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韩涛


| 最后更新:2007年10月10日 15:48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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