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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泉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州市首例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
2007年10月10日 15:36 | 作者: | 阅读364 次 | 字体:

徐州泉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州市首例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

 加入时间:2007-09-29


本网徐州讯:9月28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州市玉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强工程公司”)不服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徐州市劳动局”)工伤认定一案,被告徐州市劳动局局长王延荣出庭应诉,这也是我市审理的首例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徐州市以及驻徐等省、市十余家媒体到庭采访了案件的审理,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2006年1月26日18时21分左右,玉强工程公司管理员王复宁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同日入住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被诊断为脑疝,右额颞顶脑挫裂伤,右额骨骨折,前颅底骨折,脑积水,右颞面顶颅骨缺损。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为秦福利、王复宁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10月20日,王复宁向徐州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10月25日,徐州市劳动局向玉强工程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玉强工程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以“与王复宁无劳动关系”为由书面提出异议。11月14日,徐州市劳动局以“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异议,需要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2007年3月14日,王复宁向徐州市九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其与玉强工程公司系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徐州市九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作出了徐九劳仲案字(2007)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王复宁与玉强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生效。5月14日,徐州市劳动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作出徐劳社伤认字(2006)第0954号《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复宁受伤为工伤。玉强工程公司不服徐州市劳动局徐劳社伤认字(2006)第0954号《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提出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徐州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9月13日,玉强工程公司向泉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徐州市劳动局徐劳社伤认字(2006)第0954号《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

2007年9月28日,泉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玉强工程公司不服徐州市劳动局工伤认定一案,徐州市劳动局局长王延荣出庭应诉,劳动局所属30多名执法人员到庭旁听,徐州市以及驻徐等省、市十余家媒体到庭采访案件的审理,该院分管院长强晋川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法庭经过举证、质证、认证,并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进行了宣判。法庭经合议认为,王复宁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事实,有被告所举询问笔录、秦福利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中止和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未告知原告属实,但该中止工伤认定行为是基于原告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而作出的,且原告已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生效后被告随即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作出工伤认定。

综上,法庭认为王复宁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被告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维持被告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徐劳社伤认字(2006)第0954号《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一审判决。

宣判后,徐州市劳动局局长王延荣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表示今后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依法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赵克 王平


| 最后更新:2007年10月10日 15:36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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