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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破产企业地面附着物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09月11日 10:11 | 作者: | 阅读340 次 | 字体: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破产企业地面附着物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6〕167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属破产企业地面附着物补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属破产企业地面附着物补偿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进程,尽快解决部分市属破产企业地面附着物补偿不到位,职工内债清偿慢,破产程序无法及时终结等问题,现就市属破产企业地面附着物补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报
(一)不存在土地和地面附着物抵押、权属转移的破产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1、法院下达的企业破产裁定书、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破产程序已终结的还需提供终结裁定书);
2、中介机构的破产资产(含地面附着物)评估报告书;
3、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协议)。
(二)存在土地和地面附着物抵押、权属转移的破产企业,除提供上述(一)中前两项要求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抵押及权属转移等有关资料和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等详细资料;
2、破产清算组(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与抵押权人(权属人)就抵押(转移)物补偿达成的补偿协议。
二、审核
由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破产企业地面附着物补偿进行逐一审核,分别签署审核意见,明确地面附着物补偿额。
三、审批
市国资委汇总上报相关部门对地面附着物补偿的审核意见,市政府予以审批。
四、拨付
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市国资委向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拨付地面附着物补偿资金,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用于清偿职工内债、解除抵押及他项权,以确保顺利交储土地。
(一)对不存在土地和地面附着物抵押、权属转移的破产企业,先拨付地面附着物补偿额的60%,待企业土地交储后,凭市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交接书,再拨付剩余的40%。
(二)对存在土地和地面附着物抵押、权属转移的破产企业,先拨付经市政府批准的协议补偿额,向抵押权人(权属人)支付补偿款,解除抵押及他项权等权利。如尚有未抵押(权属未转移)的地面附着物补偿额,则先拨付60%,待企业土地交储后,凭市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交接书,再拨付剩余的40%。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额的60%拨付到位后,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合同,约定交地时间和条件,完成交储的前期工作,确保于30日内向市国土部门交储土地。市国资委负责监督实施。
(四)企业破产清算组收到地面附着物补偿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报告内债清偿预案,在法院批准职工内债清偿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示后发给职工。
五、审计
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破产企业清算组)在地面附着物补偿款支付过程中须公开、公正,并及时将支付情况向市国资、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反馈,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支付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察,并将审计、监察结果上报市政府。


| 最后更新:2007年09月11日 10:11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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