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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保健不到位 优生存在大问题 写给卫生部长的一封信
2007年09月07日 14:15 | 作者: | 阅读381 次 | 字体:

北京张生贵律师

产前保健不到位 优生存在大问题 写给卫生部长的一封信

大多医疗、诊疗事故中,医院一方都会持技术优势很容易地推掉自己应担的责任,而医学会的鉴定似乎也心知肚明或明或暗地维护着医院,这样下去将使更多承受医疗之苦的患者难以维权,今天我想说的并不是其他医患事故方面的问题,单就医疗保健机构在落实优生保健方面的突出问题提些意见,以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并尽可能地采取措施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

优生优育一直是我国提高人口质量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贯彻落实,优生显得格外重要。
优生既关系每个家庭健康,更关乎整个国家的人口素质,近几年来,笔者发现一个很重要但却又被忽视、被遗忘的问题,新出生人口质量有逐年下降的趁势,这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在各种各样缺限儿出的比例份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能够通过实施正确、科学的产前检查发现或预防的,因此,从卫生部的高度出发,应及时规令各地实施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强化检查,确实尽到保障优生优育的法定义务。

二00七年五月份《社区中国》报道:北京新生儿出生缺陷率逐年上升,文章称:北京去年有近2000名新生儿发生出生缺陷,出生缺陷发生率为14.54‰。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本市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联合举行的“健康宝宝、幸福家庭——预防出生缺陷系列宣传活动”启动,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在启动仪式上介绍,北京市去年出生的近13万人,有近2000名发现出生缺陷,出生缺陷发生率为14.54‰。目前北京市围产儿出生缺陷发生率由高到低依次为先天性心脏病、多指、外耳其他畸形、并指、唇腭裂、尿道下裂、腭裂、马蹄内翻足、肢体短缩、直肠肛门闭锁或狭窄,流动人口围产儿出生缺陷发生率由高到低依次为先天性心脏病、多指、外耳其他畸形、并指、唇腭裂、唇裂、肢体短缩、先天性脑积水、脊柱裂、尿道下裂。

据有关专家介绍,一部分出生缺陷是可以预防的。通过实施出生缺陷一、二、三级预防措施,可以大幅度地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儿的发生和出生的。通过产前诊断可以在孕期发现染色体异常、腹裂、部分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等畸形,及时终止妊娠,防止缺陷儿的出生,妇女孕前和孕早期每日补充小剂量的单纯叶酸可以有效预防70%以上的神经管畸形的发生。为此,北京市将于5月至9月期间开展北京市“健康宝宝、幸福家庭——预防出生缺陷系列宣传活动”。本次活动内容包括组织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竞赛、组织预防出生缺陷公众宣讲、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征文竞赛以及其他宣传活动。

保障优生优育必须强化产前检查,实施产前检查应当完美完善。

从事孕产检查的医院确实要尽职尽责,把孕产检查能查出胎儿的各种缺限或畸形一一如实的向孕产妇告知清楚。目前卫生部规定的产前检查和诊断技术存在疏漏,规定的比较原则,没有规定追究错误检查的责任后果,在发生孕产诊断事故的时候,这些规定不但没有起到保障受害者的作用,反而成为事故医院逃废责任的依据,这个怪现象要引起卫生部高层官员的关注。

孕产检查和诊断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并配有7个相关文件,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遗传咨询技术规范、2l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但这些个文件规定的很原则,年头过长已经不适应现实,应当及时修订。
宣传呼吁孕产妇及时接受检要指导是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的责任,对检查时机、检查次数、诊断方法、知情权保障等基础性工作应当坚持长效开展。

北京地区产前检查模式的依附性和降低围产期母婴并发症的效果并不令人乐观,回顾分析1999年1月~2002年12月在北京协和医院西院分娩的544例产妇的产前检查资料,总结孕妇对标准产前检查模式的依从性、产前检查次数与母婴结局的关系、初次产前检查时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的效果,结果544例产妇中位数产前检查次数为8(0~14)次,其中22例(4.0%)分娩前从未做过产前检查,北京市流动人口组、城市居民高中及以下文化者组、城市居民大专以上文化者组平均产前检查次数依次为(4.55±3.1)、(8.71±2.2)和(9.56±2.1)次,北京市流动人口平均产前检查次数显著低于城市居民高中及以下文化者和城市居民大专以上文化者(P<0.001),北京市流动人口组首次产前检查的时间为(25.44±8.8)周,与城市居民高中及以下文化组(15.58±5.8)周和城市居民大专以上文化组(14.24±3.2)周比较,差异具有显著性(P<0.001),544例孕妇接受产前检查0~3次者93例(17.1%)、4~9次者299例(55.0%)、≥10次者152例(27.9%)。各组妊高征、妊娠糖尿病、妊娠中晚期出血、产后出血、巨大儿、胎膜早破、胎儿窘迫的发生率差异无显著性(P>0.05),胎儿生长受限及早产率随着检查次数的增多而下降(P<0.05),贫血及剖宫产率随着检查次数的增多而上升(P<0.001),对首次产前检查者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可筛选出35.6%的围产期并发症患者,结论现行标准产前检查模式在低文化人群和流动人口中的依从性较低,降低围产期母婴并发症的效果有待提高。在这部分依从性较低的人群中逐步探索出一套可行、高效的产前检查模式值得进一步研究。

实施产前检查或诊断的操作人员的水平及责任心有待强化,医院不履行知情告诉义务,针对孕产检查显得麻木和应付了事,导致产检事故。

1、25岁的卓琴是上海一小学教师,夫妻俩身体健全。2003年1月怀孕20周的她开始定期到该院做各种产前检查,每次医生都告诉她胎儿发育一切正常。同年5月,卓琴剖腹产下荧荧。卓琴和丈夫还没来得及品尝初为父母的喜悦,就坠入了巨大的悲痛中,孩子的右手自手腕以下缺失。经诊断,荧荧为指掌畸形,鉴定结果为三级肢残。医院未对B超中胎儿的体表进行详细描述,在数次超声检查中均未查出胎儿体表有明显肢体缺失,存在严重漏诊;而根据《妇产科诊疗常规》,医院在例行检查中没对可能反映胎儿有无疾病致残的弓形虫项目进行检测。“如医院表明不具备检查和预见能力,我们可换一家医院”。卓琴说,“他们剥夺了我对胎儿发育的知情权和生育的选择权。”

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优生优育,孩子的残疾并非医院的错,但孩子的诞生却和医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医院未能充分尽到检查义务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了残疾儿的出生。院方应承担过错责任。日前,卓琴家已经向上海市医学会申请再做鉴定。

2、彩超“四肢可见”却产下缺臂婴儿产妇告医院索赔130万元一审判决医院赔偿5万。江苏省梁某经多次检查都正常,却产下一名断臂男婴,产妇认为医院该为残疾儿的出生负责而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0多万元。一审判决医院赔偿产妇5万元,产妇不服提起上诉。

3、2002年9月23日,怀孕4个月的刘女士某到盐田区人民医院进行第一次检查,在该院填写《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当年12月24日,怀孕30周加6天的刘女士在医生建议下做了彩超检查,检查结果表述“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2003年2月24日在医院进行剖腹产,生下一名左肘关节以下残疾的新生男婴。刘女士认为,医院应对该残疾儿的出生承担完全责任,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并提出由医院承担产妇医疗费、残疾儿的生活补助费、假肢费及产妇精神损失费,共计1300293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医院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产前检查,随后原告定期在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处进行产检,双方之间已经构成医疗合同服务关系,此合同合法有效。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在对原告的胎儿进行超声检查中,由于医生在超声报告中将超声测量的结果不正确,且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致使原告未能知道超声检查胎儿肢体的正确情况。法院判决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医院赔偿。

4、北京西城张女土士自2005年11月份开始一直在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医院定期进行孕早期、孕中期的保健检查及产前诊断,前前后后做了七、八次检查和诊断,每次诊断医生均告诉一切正常,2007年7月6日原告到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处接受最后一次产前诊断,医院经超声波诊断后,出具的诊断报告依然显示胎儿一切正常,2007年7月7日原告在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医院剖宫产下一个男婴,男婴出生后缺失左臂,后经残联查体鉴定为肢体残疾中度二级(对应伤残等级第四级),张女士将北大医院告上法庭。

5、《江南时报》5月22日报道,2005年10月29日,智殷在医院产下一名缺失了右手及右上肢的女婴,智殷在产前保健过程中,在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过6次检查,一直未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知所怀胎儿身体残疾,智殷和丈夫陈峰及残疾女婴遂以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将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陈峰和智殷在外人眼中可以说是郎才女貌,他们婚后不久便有了爱情结晶。在智殷怀孕四个多月的时候,在丈夫的陪同下于2005年6月21日来到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孕产期检查。医院为其办理了产期保健卡,根据她的身体情况将其确定为高危孕妇,并对其进行了各项检查。陈峰说据该院检验报告单及检查医生张强介绍,胎儿一切正常。此后,2005年的8月1日、8月30日,智殷又分别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了检查,结果仍然是一切正常。9月20日,智殷在姐姐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第二次B超检查。经过详细检查后,医院仍告知一切正常。在妻子将要分娩的时候,陈峰通过熟人将其送到慈航医院准备生产。10月29日,当看到新生儿时,一家人全傻了——初生的女婴从右肘部以下什么都没有,比正常人缺少了半截手臂。不幸的事情来得那么突然,智殷和陈峰看着哇哇哭闹的女儿,心里极度痛苦。他们认为,6次检查一直显示“一切正常”,为什么产出一个肢残女婴?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6、胎检时一切正常;出生后婴儿却被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最多存活3个月。由于怀疑新华医院的检测过程太“水”,悲痛万分的孩子父母找医院讨说法。双林路新华医院门口怀抱着婴儿的李敏戴着帽子,眼睛红肿。今年25岁的李敏是内江人,和丈夫一起在成都打工。去年8月,怀孕后的李敏在新华医院作产前检查。2月23日,她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婴,但出生第2天孩子就出现一些异样:手脚和脸蛋发紫。华西医院附二院的检查结果,让这原本幸福的一家人陷入深深的悲伤:“医生说,这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最多只有二三个月的存活期,能够医治的几率也只有千分之一。”望着怀里熟睡的女儿,李敏告诉记者,新华医院在对她作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时,只检查了胎儿的羊水等,并没检查胎儿身体内的器官。“如果当时医院尽责地为胎儿做好器官的检查,知道孩子是先天性心脏病,我们就不会要这个孩子。”李的丈夫叹着气说,出生不到一周的孩子,几乎每天都要靠吸氧维持生命。新华医院简院长称,医院对于李敏的产前检查是按照规范进行的,并没有过失。他解释道,在中华医学会编制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中具体写明了中晚期妊常规超声检查内容:有无显性脊柱裂、无脑儿等,医院严格按照这个内容进行。“而超出这个范围外的检查,并不是医院必须做的。”“如果医疗事故鉴定后认定是医院的责任,我们会按规定赔偿。”院方表示。在110巡警的协调下,双方将病历等资料进行封存,等待相关部门做医疗事故鉴定。

7、中年得女的管先生半年多来过着既高兴又悲伤的日子,高兴的是,快到不惑之年的他终于当上了爸爸,悲伤的是,刚刚出生的女儿是个畸形儿——右手前手臂2/3缺失。老婆自怀孕起就到深圳某医院遵医嘱进行产检,且前后做过4次B超。胎儿有缺陷产检检不出?近日,管先生决定将医院告上法庭。屡做B超看不出胎儿有缺陷 管先生是湖北人,1996年在内地下岗后就来到深圳打工,2003年,他和同在宝安打工的夏飞相识并结婚,2004年1月夏飞怀孕,1月18日,夏飞来到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进行了第一次产检。之后她每月都按照医院要求定期到该医院进行产检,临产的一两个月,产检的频率增加为每周一次。松岗人民医院分别在2004年1月18日,4月11日,7月27日及8月19日的检查中,按常规对夏飞进行产前超声波检查(B超)。 2004年8月21日,夏飞在该医院产下一女婴。孩子一出生,护士和医生就告知夏飞,孩子根本没有右手掌。管先生当时惊呆了,夏飞则伤心大哭。管先生给孩子取了个名字,叫管希,意思是有希望。孩子出生没多久,他就带着孩子四处寻医,却一次次失望而归。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医院的医生都告诉他,孩子的手是先天性残疾,没有办法补救。 院方不承认有过错和失误,管先生告诉记者,从产检到8月21日孩子出生之间,医院并没有告之胎儿是畸形儿。为何按照医生要求定期做产检,还做了四次B超,医院却检查不出孩子的肢体缺陷?管找到医院,欲讨一个说法。在孩子快满月的时候,医院就此事向管先生出具了书面说明。医院指出:超声波产前检查技术分为常规超声波检查和产前超声波诊断两种,松岗人民医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只进行产前常规超声波检查,没有权力和职责进行胎儿畸形产前诊断。院方称,由于胎儿产前检查用的是高科技,同时具有高风险,受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影响,再加上孕产妇及家属对胎儿超声波检查期望值过高,使得超声波检查这一技术风险更大。超声波医生要在短时间内准确无误地把每一个结构逐一分辨,将所有畸形均排除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特别是胎儿颜面部、胎儿四肢尤其是膝关节以下的肢体部分,以及胎儿心脏等结构不是常规超声波检查的内容,这些部分畸形漏诊较常见。医院认为,夏飞胎儿右前臂缺失不属于他们违规操作造成,院方不存在过错和失误。记者就此事咨询深圳妇幼医院的一位妇科专家,她认为一般在怀孕3个月后胎儿已经基本成型,前手臂缺失2/3,四次B超是很容易看出来的,除非每次B超时胎儿的手臂都被身体其他部位遮住,但这种可能性极小,况且还可以做反复轮次的系统性排查,一定会查出缺限的。

8、张女士在医院行胎儿B超,当时查双顶径4.5cm,其余都按正常描述,未发现异常,结论是单胎妊娠。以后未再来检查过,但后来到其他两家医院先后B超检查4次也未查出异常。后来生出一左前臂自肘关节稍下缺失的女孩,受害方向这三家医院索赔50万元。

9、深圳的黄女士自 2004年7月份开始一直在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医院定期进行孕早期、孕中期检查和产前诊断,前前后后做了五次B超检查和诊断,每次诊疗后医生均告诉一切正常,后在医院产下一个男婴,男婴出生后缺失左手,经残联查体鉴定为肢体残疾中度三级,根据胎儿发育和母体生理变化特点,原告定期做产前诊断,目的就是为了查看胎儿发育和健康情况,以便于早期发现问题及早纠正和中止妊娠,防止缺陷儿出生、保证后代健康。
生育健康婴儿选择和产前诊断结论知情权是基于母婴保健法及产前检查诊断相关法规规定的一项特残的权利,生育选择权是有以下法律特征,现代社会的权利,是孕产妇的权利,是妇幼保健机构的法定义务,是社会义务,是特殊主体的义务,作为孕妇是其自身享有的家庭享有的人类社会的自然权能,也是接受保健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优生权及选择权必须借助保健机构检查诊断的唯一性,对检查诊断人员的义务责任具有无可辩驳的依赖性,换句话说,医方负有提供优生优育选择权的义务,不尽义务或者疏忽大意就是侵权,防止和减少缺陷人口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母婴保健法的宗旨,为此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胎儿保健,产前检查怀疑胎儿异常应当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确诊胎儿有法定缺陷应当向孕产妇明确说明并提出中止妊娠的建议,否则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从孕方来说生育健康后代是其义务也是权利,作为义务是育龄夫妻在孕期应当进行保健医疗,接受保健知识,作为权利在于有权根据产前诊断决定放弃缺陷胎儿出生,由于胎儿是否健康唯一办法只有依靠医方的诊断,没有其他任何第二种选择,所以尽管夫妻有权选择放弃与否的结果,但医方误诊漏诊势必侵犯夫妻选择健康后代的权利。

因此从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国策来看,医方的误诊漏诊侵犯的夫妻选择的权利,构成侵权,应当注意的是残疾人也是人,只要其出生父母就有抚养和保护的义务,医方对残疾本身没有过错,众所周知,医学是专业性极强的科学,医疗行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人难以了解医生诊疗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也难以判断其科学性以及是否符合医疗原则等。但是,这并不等于法律面对医学科学一无所知、无从判断。随着医学科普知识的推广,一些医学常识可以归纳为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范畴(如注射青霉素应当进行皮试、输血前应当进行血型交配实验、产前检查应当查看胎儿的整个身体以及内脏器官有无缺限等)。而对于上述情况原告无须通过医学鉴定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完全可以依照自身的阅历和生活经验对一些显而易见医疗过错作出正确的识别和判断。

医方检查操作人员必须象高度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来善尽检查义务。

诊疗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种基本形态,医疗机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表现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过错,判定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前提,是首先确定医疗一方在提供诊疗行为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患者解除病痛治疗疾病,责任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务操作人员在行为时极尽谨慎勤勉的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注意义务就构成过错,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是否有过错,依客观标准判断,这个客观标准就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活动过错的基本依据,具体判断时应当结合原告在接受检查的目的和要求,结合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结合同一地区相关医院成熟悉的医疗常规,结合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的举证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加以确定。医疗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医务人员积极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如错误诊断,开错药,不当处方,不当手术等等,不作为则是指医务人员消极地不实施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其必须实施的行为,如不按护理规范和常规观察、不尽告知义务等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学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结合本案不难发现过错。

《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畸形胎儿出生究竟是医师发现畸形胎儿未告知所致、还是由于漏检而未发现或者根本就没有检查这一项、是无意识而不能发现畸形胎儿未告知所致?医院检查的医生有无资格?医院是否安排了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和没有取得产检资质的人员以及经验不足的人员为孕妇进行围产保健检查?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及经验不足是导致残疾婴儿未能检查出来的一个因素,对上述这些问题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无法提供证据。

应当告知未检出或不能检出的行为是导致缺限儿出生的原因,因未告知侵犯了被检查对象的知情选择权,是导致缺陷儿出生的后果,这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产前检查遗漏、疏忽的过错和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由此造成原告监护和抚养负担的增加和实际损失,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精神打击和经济负担,且由于医院的行为,将导致缺限儿长大懂事后在学习、生活、工作、婚姻、家庭等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强大的精神负担,因此医院应当对残疾的宝宝给予精神赔偿。

综合上述:医院负有特殊的责任,保障患者的健康是院方经营带来的一种风险义务,由院方承担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孕产妇到保健机构接受诊断服务,认为保健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安全的、是科学的,基于高度合理信赖,原告选择了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诊疗服务,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理应依照产检目的向原告提供有效服务,控制事故发生,但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利用医学优势抗辩责任,而此类案例的归责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以医学为根据以医学为准绳,只有充分保障和支持缺限儿家长的主张,也才使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更好地加强自身建设、吸取教训、善良服务于每一位患者。

律师敬请:已经承受着类似材料中提到的优生选择权受损害或者正在承受此类事件之苦者,把自己的意见充分表达出来,我们一起为优生国策和人口质量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 最后更新:2007年09月07日 14:15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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