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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律师协会现行律师《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的报告
2007年09月07日 13:53 | 作者: | 阅读791 次 | 字体:

关于撤销律师协会现行律师《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的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鉴于自治区律师协会现行的《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程序违法,实体违章。且在执行中,事务所无论人多人少,收入多,收入少交纳会费都一样,客观上造成了律师内部的严重的不公平,有违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故此,特向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反映如下:撤销现行《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组织召开全区律师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新的律师会费收取办法。

 

具体理由如下:

一、有违公平原则,不利和谐社会的建设:

首先,现实中,律师协会已经成了收费协会,律师协会的会费比工会会费,党费高几百倍,比其他任何协会都要高最少几十倍,例如,北京律师协会规定,个人每人2500元,团体市区10000元,郊区5000元。但新疆律师协会的规定,是乌鲁木齐市团体会费20000元。难道乌鲁木齐比北京的律师收入还高?都是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但待遇和费用却不一样,在律师内部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

其次,律师行业本身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都必须律师个人去“奋斗”,一个月如果没有业务收入,律师的生存就发生问题。律师如果失业,地位连下岗职工都不如,因为没有任何组织给你救济。由于生存压力,许多优秀的年轻人,通过司法资格后,不敢进入到律师队伍。许多律师为了拉案子,不惜采取违法手段,严重的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妨害了司法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协会在常务理事们的操纵下,以所谓限制小所发展,鼓励发展大所为借口,大幅降低自己所里的交费标准,抬高其他小所的交费标准,这显然是社会不公在律师内部的直接反映。请问,哪个常务理事所在的所,在新的会费收取办法中,增加了交纳会费的数额?

当今社会,各种矛盾交织,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腐败,而现在全社会公认的最大的腐败形式就是“立法腐败”。律师协会的常务理事们利用手中的权利,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所谓的会费改革。其结果就是每个常务理事所在的所,交纳的会费都大幅降低。同时,全区的会费总额却保持上升,这一降一升中,谁吃亏,谁占便宜,一目了然。

第三、损害了律师职业的正义性质。

律师的天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见律师法草案第二条)。律师职业的根本并不是经营或者说赚钱。但现行的会费制度却迫使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首先要赚钱,如果你赚不到足以交纳会费的金钱的话,你竟然不能继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假如,一个律师相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的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但除了维持家庭最基本的生存外,无法拿出交纳会费的钱,难道,这样的律师我们还要让其借钱缴纳会费后,才能继续执业?不缴纳会费,就要停业?如此,党和政府要求的公平正义从何而来?

二、程序严重违法。

从法律上而言,会费的收取没有法律的依据。行政机关早都取消了律师管理费等等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律师法》也没有规定律师应当交纳“会费”。凭什么协会就可以收取高额的“会费”呢?当然,律协还有一个章程,章程是规定要收费的,但章程可以超越法律吗?既然没有法律规定,那就是说,这种收费应当遵循民法“自愿”的原则,应该有全体律师会员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投票决定收取得数额和方式。但现行律师会费收取办法却是由律师协会的理事会决定的。请问理事会有什么权利决定关系到全体律师每个人利益的事务呢?有谁授权给他们吗?律师协会章程中有理事会可以制定会费收取办法的规定吗?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自2003年8月1日起就开始执行。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但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却仍然在2004年4月25日通过所谓通信表决的方式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并且一直在各地律师的一片反对声中,借助年检公告强行执行至今。

三、违反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缴会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自治区作为边缘落后地区,全区律师的总收入加起来,还不如北京的一个所。自治区原来是按3%收取会费,按照改革后的标准收取的会费总额远远超过了全区律师总收入3%的标准。

 

四、律师的天职是公平正义。

律师是一个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天职的行业,但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律师已经把挣大钱放在了第一位。一切向钱看的恶果就是大案子人人抢,小案子人人推。人人都以办理金融、证券、资产重组、房地产案为荣,为下岗职工、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反而成了“鸡肋”。

本律师认为:律师个人可以把赚钱放在第一位,但作为代表律师行业的律师协会,决不能本末倒置,在律师界以金钱论“英雄”。让“赚大钱”的律师越活越滋润,让赚小钱的律师活不下去,决不是代表全体律师利益的律师协会的应有的做法。如果律师必须在缴纳高额的会费后,才能有资格维护公平正义,这显然不是律师协会的“光荣”。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其中明确规定:(十二)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

同时规定“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综上,依照上述规定,非经律师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故此,提出如上情况反映,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同时建议如下:

立即组织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法并合理的律师会费的缴纳办法。本律师建议:取消团体会费,仅缴纳个人会费,乌鲁木齐地区按每人1500元缴纳,地州按每人1000元缴纳,限以下按每人500元缴纳。

理由如下:(1)收取团体会费没有依据。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交会费按其在册会员人数计算,具体计算标准为:

1.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50元;

2.在地区(自治州、盟)、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00元;

3.在县(自治县、旗)、县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50元。

依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全国律师协会和司法部并没有要求律师事务所要缴纳团体会费。在律师个人已经缴纳会费的情况下,再收取团体会费,属于双重收费。也不利于解决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矛盾。只缴纳个人会费,能比较好的保持律师内部的相对公正。

(2)依照此标准,按自治区现有执业律师情况,收取的会费在150万以上,完全能够满足律师协会全年的运行要求。

(3)符合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不超过3%的要求。

(4)已经超过全国律协对每个律师收取会费的10倍,没有理由再高!

 

此致

敬礼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元欣

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


| 最后更新:2007年09月07日 13:53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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