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徐敏,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大庙乡高场村四组,联系电话:
被告:李言刚,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大庙乡高场村四组,联系电话: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
被告:朱岩,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图河乡三舍村八组59号
被告:唐立金,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贤官镇龙树村四组59号
被告:唐团结,男,出生年月不祥,住:江苏省沭阳县贤官镇龙树村四组35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四被告(李言刚、朱岩、唐立金、唐团结)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合计-------元;
二、请求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三、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6月1日2时57分许,在S334线68.2KM处。被告朱岩驾驶的私有的苏0752398号大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与被告李言刚驾驶的私有的皖LH7205号低速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紧接着被告唐立金驾驶被告唐团结所有的苏NA9496号重型普通货车又与被告李言刚货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在如皋市人民医院住院后转入灵壁县灵西 南医院住院。给原告造成损失如诉请。
事故经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李言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朱岩、唐立金分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因此,三被告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被告唐团结作为苏NA9496号重型普通货车车主,对被告唐立金的肇事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皖LH7205号低速普通货车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苏NA9496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灵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