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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不属近亲属 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被驳回
2007年08月05日 12:27 | 作者: | 阅读342 次 | 字体:

叔叔不属近亲属 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被驳回

加入时间:2007-07-31


本网徐州讯:2007年2月27日8时20分许,被告冯雷驾驶拖拉机变型运输车将李敬专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刮倒,造成李敬专死亡。李敬专的配偶、子女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李敬专的叔叔李某同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

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原告李某系李敬专的叔叔,不属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李敬专与李某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故李某要求被告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邳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韩涛


| 最后更新:2007年08月05日 12:27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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