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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贾汪法院调解一起因精神病人故意杀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
2007年07月23日 11:37 | 作者: | 阅读461 次 | 字体:

徐州贾汪法院调解一起因精神病人故意杀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

加入时间:2007-07-12


本网徐州讯:7月9日,贾汪法院调结了一起因精神病人故意杀人而引起的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今年4月12日,安徽省灵璧县人马壮潜入贾汪区贾汪镇闫村张士爱家中,手持菜刀残忍地将已退休在家的张士爱砍死。当日上午马壮被警方擒获。有关马壮杀害张士爱的事实,2007年4月14日的《扬子晚报》、《都市晨报》等多家媒体均作了比较详细的报道,社会反响很大。

5月14日,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聘请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马壮进行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马壮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发作期,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于5月16日决定撤销案件。

5月21日,受害人张士爱的妻子吕桂珍和子女张伟、张锋、张萍以马壮及马壮的父母马仁德、张彩英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诉称,马壮犯罪时系精神病人无刑事刑事责任能力,作为马壮的监护人马仁德、张彩英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马壮的行为负责,原告的各项损失为34万余元,考虑到被告的赔偿能力,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然是因马壮涉嫌故意杀人而引起的,但是其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已撤销案件,刑事案件已经结束,因此不存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问题,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马仁德、张彩英赔偿原告死亡赔偿费、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17余万元合情合理合法。

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原告情绪激动。经过法官多次做工作,被告及其父母认识到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的损失,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作出赔偿。原告从被告的家庭生活情况分析中,也调整了赔偿要求,放弃了要求被告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7月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在协议上签字,并付清了赔偿款。

文章出处: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茂忠 郑菊


| 最后更新:2007年07月23日 11:37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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